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我对帮我办贷款的工作人员‘刷流水’的行为从不知情。我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也是受害人,如今却变成了被告人。”近日,原广西区公安厅直属森林公安二分局民警江某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这于情于理于法让我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2024年4月11日,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以“胡某聪被诈骗案”对我进行了取保候审;2024年4月24日,我向12389平台反映了情况;2024年5月8日,我们单位收到翁源县公安局对我进行取保候审告知书,涉嫌的罪名却是帮信罪,并非胡某聪被诈骗案;2024年9月26日,翁源县公安局以我涉嫌帮信罪移送翁源县检察院,并继续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25年7月2日,我接到翁源县法院一个法官的电话,说翁源县检察院已将我的案件起诉至翁源县法院,叫我过去办理取保候审相关手续;2025年7月3日,我到翁源县法院才知道翁源县检察院又将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但没有通知我,这属于程序违法,剥夺了我的辩护权;2025年7月6日,我向12309平台反映了情况。
作为受害人的我,不仅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反而被错误追究法律责任,不但丢了工作,而且搞得家庭破裂。冤假错案在我的身上展现得淋漓尽致。
其一,案件定性明显错误。
一是在案的言词证据,都是我的无罪供述,其它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证据也证明我整个案件从头到尾都不知情,无法证实我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或者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
二是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我实施了帮信罪的行为,不能证明我提供的银行卡是用于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或者用于信息网络犯罪。
三是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翁源县公安局有管辖权的涉案金额是57000元,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翁源县公安局有管辖权的涉案金额达到我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元和获利达到1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等情形,那就不够立案标准,当然也不构成帮信罪。
四是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还未知。现在翁源县公安局还没有抓获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对所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没有定性。那么我实施的行为,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一般不会构成帮信罪。
五是就算我有所谓的“帮助”行为,我的“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活动之间也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且,我的银行卡被诈骗分子利用来转账诈骗得来的钱,是诈骗分子诈骗的犯罪证据,不是我的犯罪证据。无论定性我涉嫌诈骗罪,还是涉嫌帮信罪,都于法无据。
其二,办案违反法定程序。
一是案件的定性前后涉嫌的罪名不一致,致使我被剥夺了辩解的权利。2024年4月11日,翁源县公安局给我定性为涉嫌诈骗罪;4月16日,翁源县公安局在给我们单位开出的告知书中,却说我涉嫌帮信罪。我们单位是5月8日收到通知,我5月10日才得知自己涉嫌帮信罪(翁源县公安局没有通知我)。翁源县公安局前后给我定性涉嫌的罪名不一致,翁源县检察院刚开始以“帮信罪”审查起诉,不但没有对翁源县公安局违法办案进行监督,而且执法不公、拖延办案时间和违反办案程序,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本应该作不起诉的案件,突然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将我起诉至翁源县法院,人为制造冤假错案。致使我没有辩解机会,自己的正当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二是立案后没有及时进行侦查,却突然对我采取强制措施。2023年8月30日,翁源县公安局对胡某聪被诈骗案进行立案,立案后将近7个月没有采取任何侦查措施。今年3月21日,却突然对我开出了先行拘留证(没有通知我,也没有实际宣布拘留我)。直到2024年4月10日,才对我进行讯问至4月11日凌晨1时许,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没有写明具体涉嫌的罪名,只是写了“胡某聪被诈骗案”,这样很不严谨,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至第一百九十三条之相关规定。
三是违法对我进行了讯问。我本来是受害人,应该向我要询问笔录才对,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却把我变成了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向我要了讯问笔录。讯问时,没有首先讯问我是否有涉嫌帮信罪的犯罪行为,剥夺了我无罪辩解的权利。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是对我传唤没有传唤证且传唤查证超过了法定的时间。今年4月11日上午10点许,我到翁源县公安局龙仙镇派出所说明情况,被带到办案区讯问室,一直候问和讯问到4月12日凌晨1时许才被取保候审出来,时间长达14个小时多。
五是违法对我的爱人进行询问。今年4月12日上午9点许,按照龙仙镇派出所副所长叶某某的要求,他们还在龙仙镇派出所办公区对我爱人张某某进行了询问,要了她的一份询问笔录。我爱人张某某既不是被害人,也不是证人,没有理由要对她进行询问,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
六是讯问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诱供。翁源县公安局反诈中心张某某等民警对我讯问时用“支付结算”等专业名词,而“支付结算”和“银行流水”是不同的,我提出异议后,张某某等民警仍然不改正过来。后来,他们还问我“是不是转账5万块钱都要刷脸?”其实,我的银行卡,大额转账是不用刷脸的。再说,我刷脸时,根本就看不见那个“贷款业务员”前面是在包装“流水”转账,还是在办理贷款相关业务,我以为他们是办理贷款录入个人信息时正常的流程而已。
七是发现定性错误了,没有及时撤销案件。
此案中,翁源县公安局经过侦查,我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和“明知”,客观上没有实施所谓“帮助”犯罪的事实,本应当尽快撤销对我立帮信罪进行侦查的案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而至今还没有撤销此案,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其三,办案人员有不作为。
2023年9月17日,我曾经主动打电话给龙仙镇派出所主办此案的叶某某副所长,他对我的诉求却置之不理,我发短信息给他也不回复(有我发短信息给他为证)。一直到今年的3月28日,叶某某才主动跟我取得联系侦办此案。
这样,不但错过了侦查此案的黄金时间,而且还错过了抓获诈骗犯罪嫌疑人的最佳时机。如果当时他们能尽快与我联系了解整个案件的情况,根据我给他们提供的3个犯罪嫌疑人照片、录像和嫌疑车辆车牌号码,有可能会尽快抓获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整个案件也会早就水落石出,不会变成今天这样被动的局面。
综上所述,翁源县公安局侦办的胡某聪被诈骗案,把我定性为涉嫌帮信罪,现在翁源县检察院又将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他们办案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水平存在种种瘕疵,确实让人大吃一惊。办错案后,却不及时纠正错误,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以上所述情况全部属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反映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尽快查明事实真相,撤销对我的错误指控,还我一个公正的结果,让我这个“老百姓”在这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头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