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国之基址。“下寨组的林某忠(已故)利用其担任组集体会计的职务之便,侵占本属于反映人户的责任田。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至今问题仍未得到公正解决。”近日,贵州省镇远县尚寨乡律令村下寨组村民林某清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1980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本组集体将“河边”田(纠纷地)一丘发包给反映人户。随后,集体考虑解决群众打米的困难,在征得反映人户同意的情况下,将该田占用于修碾坊碾米。该田其中一部分被碾坊占用,另一部分用于蓄水碾米。集体将碾坊修建好后,便将该碾坊租给本组村民林某忠,林某忠每年交集体碾坊租金费50元。
到了1984年,因机器打米机取代了原始的碾坊,该碾坊仅使用了三年便停用而被拆除。当时林某忠是组集体会计,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碾房拆除后的该丘田登记在其土地使用证分户清册上。因林某忠在任职期间有权有势,而反映人户势单力薄,且受本组部分村民的排斥及歧视而不敢向林某忠要求退还该田。在林某忠的操控下,集体未将反映人户分得的山林、田土登记上证。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仍未将反映人承包的所有山林、田土登记上证,而反映人户1980年初始承包的“河边”田(纠纷地)仍登记在林某忠户的承包证上。
1999年,反映人户与林某忠户为“河边”田的权属引发纠纷,村组组织调解,林某忠户拒绝将“河边”田退还给反映人户;2011年林某忠病故,该“河边”田系其儿子林某权所管,林某权也拒绝将“河边”田(纠纷地)退还给反映人户。
因县里向林某忠颁发的NO:0743776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属于反映人户的“河边”责任田登记在该证上,权源不明,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侵害了反映人户的合法权益,反映人户于2017年11月2日诉至黔东南州中院,请求判决撤销此证。2018年3月19日,州中院作出(2017)黔26行初46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反映人户的诉讼请求。
需要说明的是,1954年印有主席头像的承包老底(当时是我爷爷林某恩的名字)才能还我家公道。我家还有山林也被别人侵权。还有当地某些部门办事显失公允,别人家的子女每一年有补助,可我儿子从小学到大学分文补助没有,我还是独生子女户。希望上级领导能够为无权无势又没有文化的普通百姓主持公道。
综上所述,恳请上级领导设身处地为民着想,深入实地查明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责令林某权将“河边”田退还给反映人户,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将反映人户承包的山林、田土登记上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华夏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