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一男子为别人帮忙被套路成“借款人”
本文摘要: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严格公正司法,才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也唯有严格公正司法,才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加充分、更可持续。 我碍于朋友的面子,好心为别人帮忙却被套路,由担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严格公正司法,才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也唯有严格公正司法,才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加充分、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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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碍于朋友的面子,好心为别人帮忙却被套路,由担保人变成了借款人,无端背负巨额债务。涉事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相互串通,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诉,其行为危害了国家的司法秩序,同时严重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近日,山东省滨州鑫凯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高某安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恳请上级领导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为百姓讨回一个公道。

    2013年9月,一个做酒水生意的高中同学赵某花找到我,说她对象多年前的一个朋友做阀门生意的,生意很好,最近有个困难需要帮忙解决。他有一个工商银行的循环贷款到期了,需要找朋友帮忙做个担保。资金渠道已找好了,是一个叫滨州友富投资公司的,门头挂着招牌,男经理叫李某然,女经理叫王某。山东瑞五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昌都已经跟他们谈好了,关于资金方面的具体问题都全部沟通好了,现在需要找个担保人做一下担保。

    赵某花说,她因有个农商银行的三户联保的借款没还上,不能担保了,给我说帮助张某昌担保一下。当时我没有表态。到了晚上,张某昌约上工商银行的孙某练行长及其他行的一个副职一块在我酒店一聚。孙某某当时承诺说:只要张某昌公司还上前面的500万元借款,他马上给他下放1500万元。张某昌和我同学赵某花说,下来这些钱他用不了这么多,可以让我和她用一部分,利息按银行的利率算。当时我们公司正好也需要一部分资金,就同意了他俩的建议,同意给张某昌提供借钱担保。

    其后,在张某昌和赵某花的引导下,一块去了位于滨城区黄河八路路北裕华嘉苑小区南门沿街,门斗挂着“友富投资”招牌的公司。一个男的自称经理叫李某然,一个女的叫王某(后改名王某华),接待很热情,并且承诺说公司老板很有实力,用个几千万元钱很轻松。其后他又与张某昌聊了很多,感觉他们很熟,最后就拿出了一叠空白的合同让我们签字,并说签上字你就别管了,具体的最后的手续让张某昌张总办理就可以了。

    当时我认为是瑞五公司借钱还银行,我做个担保人签上字就没有啥事了。从这开始,很久时间也没有张某昌这边的具体信息。直到后来的一天,李某然找我说:“抓紧找张某昌还钱,工商银行的钱下来了。”到后来张某昌告诉我说,工商银行的贷款没有给放。具体的情况我也不清楚,毕竟是张某昌借李某然(滨州友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改名为滨州友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钱还工商银行贷款。至于到底是什么情况,我自始至今都不太清楚。

    2015年8月,滨州市滨城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出借人),以滨州鑫凯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借款人),山东瑞五机械有限公司、滨州瑞诚贷咨询有限公司、高某安、张某昌、王某芸、张某耀、史某燕等为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件借款本金300万元,抵押物为滨州鑫凯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滨国用(2013)第9254号土地使用权。

    接到上述诉状后,我很是吃惊,感到意外。其一,我方从未听说过滨州市滨城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更不知以自己公司土地向其抵押借款之事。按当时的土地政策,土地抵押人必须是借贷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土地管理部门现场办理登记确认手续,而我方在没有到现场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却被办理了抵押手续,这肯定是托关系在利益驱动下所为;其二,其真实的借款人瑞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昌和该公司法人史某燕是一家人(史系张的儿媳),是为偿还工商银行一笔贷款而筹措资金借款,高某安只是答应过其同学赵某花给他帮忙担保一下。事实情况有实际借款人张某昌的自述材料和介绍人赵某花可以证明。

    在该案中,卜某建利用其律所主任及律师身份和娴熟的法律常识,让其家人顶名经营着多家公司(滨州友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滨州胜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已违反了司法工作人员不准经营、经商的相关规定。且当时张某昌就是找的“滨州友富投资公司”谈的借款之事,该公司经过我方举报后,重新注册的“胜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具有很多诉讼案件。利用当时张某昌对他们的完全相信和我方缺乏防范意识,用诱骗的手段及“移花接木”的手段签订了空白合同,意欲实现他们侵吞我公司资产的目的。

    该案经法院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我方均提出李某然团伙及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套路贷等,要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的主张。在开庭时我方律师就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查清诉讼款项的来龙去脉,但庭审法官没有理会,均因我方和瑞五公司无任何手续和证据证明其真实情况。后来才知道,真实借款人张某昌手里也没有任何的借款合同。

    更有甚者,之前张某昌还“友富投资”的300多万元,“友富投资”经理李某然及卜某建团伙让张某昌家人转账给“友富投资”女经理王某(卜某建的小姨子)银行卡上。诉讼过程中,法官张某国以合议庭的名义拒绝调取转账的资金流水,作出了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不公判决,判令我方公司偿还上述300万元借款及高额利息。这于情于理于法让我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来源:中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