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玉林市中院作出的(2008)玉中民一初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不但原、被告串通造假迹象明显,同时还存在审判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形。”近日,广西玉林一位八旬老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因两起虚假诉讼和不当执行让其苦不堪言的问题。
其一,两个判决书均采信诉前重新立写的、无法与原件核对的、未查明记载内容是否属实的、且该院审委会早已认定为涉嫌伪造的《借条》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唯一证据,已经违反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第33号)的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第(二)、第(四)项以及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且公安机关曾书面告知法院无法辨认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此种情形,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起诉最合情合理合法。然而,法院竟然判决借贷关系成立了。让人实在是想不明白,最高法的规定到底有没有约束力的,还是法官忘记了相关规定?
其二,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是不是应当查明借款的时间、金额、次数、地点等关键事实?可是,这两起案件就是没查明这些事实。其中的一个原告称在1997年他31岁的时候就出借了60万元现金。一开始说是写借条的当天一次性给的现金,后来又说是当年陆续分次给的现金。到底是一次还是几次给,什么时候给,法院竟然不知道;另外一个原告从头到尾都说是分次出借了59.3万元现金,但是哪天开始给,分几次给,怎么算出59.3万元的,法院也说不知道,反正就是59.3万元现金,其它都不知道。而且,这两个人的当地政府证明他们是当地的困难户。这样重要、关键的事实都不清,且出借巨款的原告居然都是困难户,如何让人信服判决的权威和公正?
尽管判决存在那么明显的问题,但两案还是没有依法纠正。原因就是玉林中院说“案件不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形”。然后当事人咨询法院关于证据是否合法以及出借时间、次数、金额等问题,法院一律回答“无法当场回复”。这于情于理于法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真不知道法院说不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结论从何而来。
另外,两原告还在失去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占据了20多万元的执行款长达4年之久,法院也没有任何作为,又是一个让人想不明白的地方。咨询法院难道没有执行依据,也能拥有被执行的债权吗,法院回答也是“无法当场回复”。
不久,老人接到法院的书面回复,还是原来的“案件不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形”结论,却不说这个结论的依据是从何而来,对于“当场无法回复”的问题也没有任何解释。老人表示,想通过媒体寻求广大网友帮助,如何咨询权威的法律专家、学者和社会有识之士,评价一下这判决到底有没有问题,或者有谁也遇到这样的事情。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对于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道德风尚、引导社会风气向善向好起着重要作用。期盼有关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公正处理本案,减少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和百姓正当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中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