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失误致村民山场面积归属他人引发权属争议
本文摘要:核心提示: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山场征迁过程中,汪溪村委会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对道路途径山场进行测绘。
核心提示: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山场征迁过程中,汪溪村委会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对道路途径山场进行测绘。测绘过程中,将本人(申请人)名下山场面积错误归属于叶某华(被申请人)名下,故而导致双方出现山场权属争议。请依法查明事实真相,确认登记在汪泽学林权证名下的东至山脚、南至山脚、西至山脚、北至叶某华山场交界的11亩林权归申请人所有。”近日,安徽省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汪溪村斗笠湾10组村民汪泽学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在一份题为《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的书面反映材料中,汪泽学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汪泽学(申请人),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汪溪村斗笠湾10组2603号。申请人汪泽学与被申请人均系汪溪九组(斗笠湾)村民。2007年4月29日,宁国市林业局向申请人发放《林权证》,确定申请人汪泽学山场面积为11亩,四至为东至山脚,南至山脚,西至山脚,北至叶某华山场交界。被申请人叶某华《林权证》载明其山场面积为9亩,四至为东至小路,南至汪泽学山场交界,西至代某芳山场交界,北至四小组山场交界,二人证载面积合计20亩。
2018年,因地方政府建设高山口路网项目工程需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述山场被部分征迁。征迁过程中,汪溪村委会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对道路途径山场进行测绘,测得申请人山场面积为2920.24平方米,约4.4亩,大大少于证载面积;测绘得申请人山场以北为叶某华山场,面积共8730.4平方米,约13.1亩,被申请人山场较其证载面积多出2730余平方米(还不包括汪港公路已经征用的部分山场,约2.5亩左右)。按照测绘面积,二人测绘面积共约20亩,与证载面积一致。测绘图显示待建公路占用山场有754.11平方米位于叶某华山场内,土地征收补偿款16967元亦已由被申请人领取。而实际上,上述754.11平方米均位于申请人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内。测绘过程中,将申请人名下山场面积错误归属于被申请人叶某华名下,故而导致双方出现山场权属争议。
2020年7月3日,申请人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登记在汪泽学林权证名下的东至山脚、南至山脚、西至山脚、北至叶某华山场交界的11亩林权归申请人所有。宁国市人民法院认为:——山场面积为11亩,该林权证具有社会公信力,证载林权归原告(即申请人),无需法院确认。又认为:“——测得申请人山场面积为2920.24平方米,约4.4亩,大大少于证载面积;测绘得申请人山场以北为叶某华山场,面积共8730.4平方米,约13.1亩,被申请人山场较其证载面积多出2730余平方米(还不包括汪港公路已经征用的部分山场),显然。原告汪泽学与第三人叶某华山场证载面积与测绘面积出入较大,原因在于两者山场南北交界处界址不明”,“应由相应的人民政府确认其权属”,从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待权属确定后另行主张权利”。
申请人认为:宁国市林业局颁发的林权证具有社会公信力,应作为处理山场纠纷的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山场界址南北交界,双方证载面积合计20亩,其中申请人11亩,被申请人9亩,测绘面积二人合计约20亩,与证载面积一致。很显然,宁国市林业局向申请人发放《林权证》确定的四至为东至山场,南至山脚,西至山脚,北至叶某华山场交界的11亩山场归申请人所有;宁国市林业局向被申请人发放《林权证》确定的四至为四至为东至小路,南至汪泽学山场交界,西至代某芳山场交界,北至四小组山场交界的9亩山场归被申请人所有。
叶某华以前汪港路已经征收2.5亩。这次征收高山口路,法院调查有20亩,村干部说我只有4.4亩。2017年——2019年,对方和村干部不把对方山证拿出来,我2020年请了律师把对方山证从档案馆调出来了。以前多次调解对方只要9亩,后来把村干部诉至法庭了,村干部和当地政府把山说是叶某华的,对方就有15.6亩。后来村干部说加我一万说我5亩。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亦规定:林地界址范围发生争议的,以林权证记载的四至为准;四至界限不清的,参考面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林权争议处理权的人民政府确定。故申请以宁国市林业局向双方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场界址范围,确认登记在申请人汪泽林权证名下的东至山脚、现至山脚、西至山脚、北至叶某华山场交界的11亩林权归申请人所有。 (安徽省宁国市 汪泽学)
来源:头条资讯
在一份题为《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的书面反映材料中,汪泽学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汪泽学(申请人),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汪溪村斗笠湾10组2603号。申请人汪泽学与被申请人均系汪溪九组(斗笠湾)村民。2007年4月29日,宁国市林业局向申请人发放《林权证》,确定申请人汪泽学山场面积为11亩,四至为东至山脚,南至山脚,西至山脚,北至叶某华山场交界。被申请人叶某华《林权证》载明其山场面积为9亩,四至为东至小路,南至汪泽学山场交界,西至代某芳山场交界,北至四小组山场交界,二人证载面积合计20亩。
2018年,因地方政府建设高山口路网项目工程需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述山场被部分征迁。征迁过程中,汪溪村委会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对道路途径山场进行测绘,测得申请人山场面积为2920.24平方米,约4.4亩,大大少于证载面积;测绘得申请人山场以北为叶某华山场,面积共8730.4平方米,约13.1亩,被申请人山场较其证载面积多出2730余平方米(还不包括汪港公路已经征用的部分山场,约2.5亩左右)。按照测绘面积,二人测绘面积共约20亩,与证载面积一致。测绘图显示待建公路占用山场有754.11平方米位于叶某华山场内,土地征收补偿款16967元亦已由被申请人领取。而实际上,上述754.11平方米均位于申请人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内。测绘过程中,将申请人名下山场面积错误归属于被申请人叶某华名下,故而导致双方出现山场权属争议。
2020年7月3日,申请人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登记在汪泽学林权证名下的东至山脚、南至山脚、西至山脚、北至叶某华山场交界的11亩林权归申请人所有。宁国市人民法院认为:——山场面积为11亩,该林权证具有社会公信力,证载林权归原告(即申请人),无需法院确认。又认为:“——测得申请人山场面积为2920.24平方米,约4.4亩,大大少于证载面积;测绘得申请人山场以北为叶某华山场,面积共8730.4平方米,约13.1亩,被申请人山场较其证载面积多出2730余平方米(还不包括汪港公路已经征用的部分山场),显然。原告汪泽学与第三人叶某华山场证载面积与测绘面积出入较大,原因在于两者山场南北交界处界址不明”,“应由相应的人民政府确认其权属”,从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待权属确定后另行主张权利”。
申请人认为:宁国市林业局颁发的林权证具有社会公信力,应作为处理山场纠纷的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山场界址南北交界,双方证载面积合计20亩,其中申请人11亩,被申请人9亩,测绘面积二人合计约20亩,与证载面积一致。很显然,宁国市林业局向申请人发放《林权证》确定的四至为东至山场,南至山脚,西至山脚,北至叶某华山场交界的11亩山场归申请人所有;宁国市林业局向被申请人发放《林权证》确定的四至为四至为东至小路,南至汪泽学山场交界,西至代某芳山场交界,北至四小组山场交界的9亩山场归被申请人所有。
叶某华以前汪港路已经征收2.5亩。这次征收高山口路,法院调查有20亩,村干部说我只有4.4亩。2017年——2019年,对方和村干部不把对方山证拿出来,我2020年请了律师把对方山证从档案馆调出来了。以前多次调解对方只要9亩,后来把村干部诉至法庭了,村干部和当地政府把山说是叶某华的,对方就有15.6亩。后来村干部说加我一万说我5亩。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亦规定:林地界址范围发生争议的,以林权证记载的四至为准;四至界限不清的,参考面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林权争议处理权的人民政府确定。故申请以宁国市林业局向双方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场界址范围,确认登记在申请人汪泽林权证名下的东至山脚、现至山脚、西至山脚、北至叶某华山场交界的11亩林权归申请人所有。 (安徽省宁国市 汪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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