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不依约交付承包山林土地致村民遭受重大损失
本文摘要:核心提示: 人无信不立。古往今来,诚信的力量从来都不曾被忽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指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
核心提示:人无信不立。古往今来,诚信的力量从来都不曾被忽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指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落实这些重要部署必将进一步构建起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体制机制,营造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制度环境。
“虽经法院判决,江凉村委会仍不履行合同约定,不向我交付位于江凉村高岸湾后山39.1亩及周家山11.8亩共计50.9亩的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给我造成了重大损失。”湖北省蕲春县管窑镇江凉村九组村民徐全胜夫妇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09年3月10日,江凉村委会与我哥哥徐照红签订《江凉村林地、荒山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一份。在承包合同的第一条中约定承包期为30年,自2009年11月10日至2039年11月10日;第二条中承包面积为156.9亩。因江凉村委会没有按约定的时间(2009年11月10日)交付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后江凉村委会与徐照红协商同意的情况下,2013年7月30日徐照红向江凉村委会支付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上交金额30021元,江凉村委会向徐照红出具了收款收据。
为此,2013年9月18日,江凉村委会又与徐照红签订了《水库林场山林承包延期合同》一份,将承包期限向后延期4年,至2043年9月18日,承包合同中的其它条款不变。江凉村委会也向徐照红交付了除位于江凉村高岸湾后山39.1亩及周家山11.8亩共计50.9亩之外的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且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2015年8月6日,我的哥哥徐照红因病向江凉村委会申请将承包地等流转给徐利君、徐全胜、吕元生经营,江凉村委会同意并向蕲春县林业局出具证明。2017年3月3日,徐利君、吕元生退出经营并向蕲春县林业局申请将林权证变更至我的名下,且2017年11月江凉村委会在《林权转移监督备案意见书》中签字盖章,2017年12月1日和2017年12月4日我在蕲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包括位于江凉村高岸湾后山39.1亩及周家山11.8亩共计50.9亩在内的全部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的不动产权证书。
但江凉村委会仍然没有向我交付高岸湾后山39.1亩及周家山11.8亩共计50.9亩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且年年协调都没有结果,给我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不断地要求江凉村委会履行合同,江凉村委会不但没有履行合同,反而多次叫我到法院起诉。
无奈之下,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我只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徐全胜夫妇经法定程序流转经营徐照红承包的山林,并经被告江凉村委会同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与被告江凉村委会确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其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江凉村委会虽协助原告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但未能在承包山林前召开山林所在地村民小组会议,导致村民阻扰其使用而不能将原告所承包山林面积中的50.9亩的面积实际交付原告承包经营,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8月5日,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江凉村委会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江凉村林地荒山承包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50.9亩承包山林土地;2020年4月2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然而时至今日,江凉村委会仍不履行合同约定,不向我交付位于江凉村高岸湾后山39.1亩及周家山11.8亩共计50.9亩的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给我造成了重大损失。上述山林土地长期荒芜,造成资源浪费,令人感到十分痛惜。
诚信大厦的矗立,离不开制度支撑。把道德伦理的柔性规范与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更好打造诚信社会。恳请有关部门督促江凉村委会切实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尽快履行承包合同约定,向我交付位于江凉村高岸湾后山39.1亩及周家山11.8亩共计50.9亩的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公民诚信意识,树立起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不断夯实诚信建设之基,让诚信真正成为一种思想自觉、一种行为习惯。 (湖北省蕲春县 徐全胜)
来源:晨报资讯
2009年3月10日,江凉村委会与我哥哥徐照红签订《江凉村林地、荒山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一份。在承包合同的第一条中约定承包期为30年,自2009年11月10日至2039年11月10日;第二条中承包面积为156.9亩。因江凉村委会没有按约定的时间(2009年11月10日)交付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后江凉村委会与徐照红协商同意的情况下,2013年7月30日徐照红向江凉村委会支付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上交金额30021元,江凉村委会向徐照红出具了收款收据。
2015年8月6日,我的哥哥徐照红因病向江凉村委会申请将承包地等流转给徐利君、徐全胜、吕元生经营,江凉村委会同意并向蕲春县林业局出具证明。2017年3月3日,徐利君、吕元生退出经营并向蕲春县林业局申请将林权证变更至我的名下,且2017年11月江凉村委会在《林权转移监督备案意见书》中签字盖章,2017年12月1日和2017年12月4日我在蕲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包括位于江凉村高岸湾后山39.1亩及周家山11.8亩共计50.9亩在内的全部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的不动产权证书。
无奈之下,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我只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徐全胜夫妇经法定程序流转经营徐照红承包的山林,并经被告江凉村委会同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与被告江凉村委会确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其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江凉村委会虽协助原告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但未能在承包山林前召开山林所在地村民小组会议,导致村民阻扰其使用而不能将原告所承包山林面积中的50.9亩的面积实际交付原告承包经营,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8月5日,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江凉村委会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江凉村林地荒山承包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50.9亩承包山林土地;2020年4月2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诚信大厦的矗立,离不开制度支撑。把道德伦理的柔性规范与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更好打造诚信社会。恳请有关部门督促江凉村委会切实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尽快履行承包合同约定,向我交付位于江凉村高岸湾后山39.1亩及周家山11.8亩共计50.9亩的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公民诚信意识,树立起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不断夯实诚信建设之基,让诚信真正成为一种思想自觉、一种行为习惯。 (湖北省蕲春县 徐全胜)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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