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诉称被“套路贷”坑害致其两个民营企业倒闭
本文摘要:核心提示: 套路贷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诈骗犯罪方式,其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继而通过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让受害人跌入巨额债务甚至倾
核心提示:“套路贷”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诈骗犯罪方式,其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继而通过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让受害人跌入巨额债务甚至倾家荡产的深渊,有些受害人甚至陷入了家破人亡的境地。
“职业放贷人王某明、杨某华夫妇设圈套,在我住院病危期间造谣、暴力催收,导致我的两个民营企业当年倒闭,并想强占我的工厂,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今年57岁的江苏省兴化市男子赵某宽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被“套路贷”坑害的经历。
我是原江苏欣晖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欣晟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宽,曾经在媒体上看到的“套路贷”竟然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职业放贷人王某明、杨某华夫妇设圈套,在我住院病危期间(兴化市人民医院下病危通知书)造谣、暴力催收,造成我的两个民营企业200多名员工恐慌、罢工到市劳动局和法律援助中心讨要工资,导致两个民营企业当年倒闭,并想强占我的工厂,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子女无故卷入债务,女儿家庭破裂。
其一,杨某华、王某明为职业放贷人,涉嫌吸收公共存款、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给他人,与其实际控制的关联人非法放高利贷约2亿元。
2011年4月3日至2014年7月18日,我和杨某华之间高利贷几十笔,金额2000多万元,月息3分至4分半。2014年6月20日最后一次结账,欠杨某华60万元,之后没有借款,证据是杨某华写的结账单。汇款卡号为杨某华、王某明,关联人为王某(杨某华女儿)、杨某昌(杨某华父亲)、王某桂(王某明父亲)、王某兰等。
2010——2013年,兴化招商城吴某中在宿迁和兴化投资房地产严重缺钱,跟杨某华借钱,其中一笔7000万元,月息1角;2010年至2013年,鑫润担保公司魏某进、刘某云(杨某华借江苏银行兴化支行400万元高利转贷给刘某云,(2015)泰兴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吕某坚等人跟她多次借钱超过8000万元,月息5分;某油脂有限公司朱某荣跟她借500万元,月息4.3分;2007年,大邹镇王某兰跟她借700万元(她的高利贷业务员),垛田镇唐某玲跟她借大几百万元、吴某松几百万元、大营镇张某全跟她借几百万元,都是月息3.5分。录音证据中,杨某华说借给老吕200万元、刘某峰200万元、张某几百万元。杨某华说跟我收的利息是最低的。我查到的民事判决书,杨某华原告(放高利贷)有31份,本金1861.896万元。有两份胜诉,是因为王某明、杨某华假离婚,(2015)泰兴民初字第2356号、(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145号,有录音证明假离婚。
兴化市第三人民医院某主任等十几人,有200万元年息1分借给杨某华。杨某华转贷给其他人,都是月息3分——2角。目前在兴化市人民法院查到杨某华高利贷案件判决书31份。2010年1份,2012年2份,2013年1份,2014年5份,2015年6份,2016年2份,2017年5份,2018年2份,2019年1份;王某明2018年1份;杨某昌2014年2份,2017年1份,2018年1份,2019年1份。
其二,虚假抵押、虚假租赁、虚假诉讼,强闯公司,非法侵占生产车间5个月。
2011年——2014年,因我公司的国家农业产业化项目和生意扩大急需要资金,我跟杨某华借款。另有两笔贷款杨某华帮我担保,贷款借出来还她,她提了很多苛刻条件并设下圈套。
欣晟公司2014年4月4日借江苏银行兴化支行贷款300万元,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杨某华、王某明反担保(担保期限一年)。杨某华、王某明在2014年4月4日,要求我将2012年4月3日——2013年1月18日6张借条,本金和利息结账,合计本金406万元,按月息3分,利息132.15万元减已付利息42.4万元、加上上账3万元,本次结账实际未付利息92.75万元,另给我现金1.25万元,和本金406万元凑成500万元,重新写借条日期提前7个月至2013年9月4日(2015年杨某华起诉时多算7个月105万元利息),金额500万元,2014年6月20日结账实际下欠60万元。判决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266号。
2014年6月10日,欣晟公司借兴化农商行大邹支行贷款350万元(担保时间一年),是杨某华、王某明担保的。杨某华在2014年6月5日向我提出:办理假抵押。杨某华答应写一份承诺书给我,承诺抵押和租赁实际没有发生都没有写,并在2017年12月13日将此债权转让给兴化市精品商城有限公司。法院驳回原告兴化市精品商城有限公司的起诉,虚假抵押的证据是录音。
2014年10月27日,杨某华、王某明拿着假租赁、假抵押合同带人强行拉开欣晖公司电动门,对阻止他们的公司员工辱骂、威胁,爬窗户进入脱水生产车间,将两卡车纺织机械运到脱水生产车间。派两个80岁左右的老人吃住在脱水生产车间,其中一人是残疾人,阻止车间生产,逼迫工人放假,强占欣晖公司脱水车间时间从2014年10月27日到2015年4月14日。期间多次报警,当地派出所警官到厂处理,要求经济纠纷要通过法院处理,不能暴力催收。2015年4月14日,我和杨某华在派出所都做了笔录。
其三,子女无故被卷进债务,女儿家庭破裂。
在我病危期间,胁迫子女就两笔银行贷款做再反担保签字,兴化农商行大邹支行350万元贷款、江苏银行兴化支行300万元贷款。欣晖公司跟丁某兰(杨某华高利贷业务员)借50万元,杨某华担保,胁迫女儿写承诺书加入债务。
面对“套路贷”这一社会毒瘤,各地正重拳出击,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严厉震慑了“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为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营造和谐社会氛围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作为一名党员和曾经的兴化市人大代表,被职业放贷人设圈套,家庭破裂,子女无故卷入债务进黑名单。恳请上级有关部门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依法彻查杨某华等人的涉嫌“套路贷”违法事实,呼唤公正、平等与法制,避免其再去坑害更多家庭。
来源:头条资讯
“职业放贷人王某明、杨某华夫妇设圈套,在我住院病危期间造谣、暴力催收,导致我的两个民营企业当年倒闭,并想强占我的工厂,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今年57岁的江苏省兴化市男子赵某宽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被“套路贷”坑害的经历。
我是原江苏欣晖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欣晟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宽,曾经在媒体上看到的“套路贷”竟然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职业放贷人王某明、杨某华夫妇设圈套,在我住院病危期间(兴化市人民医院下病危通知书)造谣、暴力催收,造成我的两个民营企业200多名员工恐慌、罢工到市劳动局和法律援助中心讨要工资,导致两个民营企业当年倒闭,并想强占我的工厂,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子女无故卷入债务,女儿家庭破裂。
2011年4月3日至2014年7月18日,我和杨某华之间高利贷几十笔,金额2000多万元,月息3分至4分半。2014年6月20日最后一次结账,欠杨某华60万元,之后没有借款,证据是杨某华写的结账单。汇款卡号为杨某华、王某明,关联人为王某(杨某华女儿)、杨某昌(杨某华父亲)、王某桂(王某明父亲)、王某兰等。
2010——2013年,兴化招商城吴某中在宿迁和兴化投资房地产严重缺钱,跟杨某华借钱,其中一笔7000万元,月息1角;2010年至2013年,鑫润担保公司魏某进、刘某云(杨某华借江苏银行兴化支行400万元高利转贷给刘某云,(2015)泰兴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吕某坚等人跟她多次借钱超过8000万元,月息5分;某油脂有限公司朱某荣跟她借500万元,月息4.3分;2007年,大邹镇王某兰跟她借700万元(她的高利贷业务员),垛田镇唐某玲跟她借大几百万元、吴某松几百万元、大营镇张某全跟她借几百万元,都是月息3.5分。录音证据中,杨某华说借给老吕200万元、刘某峰200万元、张某几百万元。杨某华说跟我收的利息是最低的。我查到的民事判决书,杨某华原告(放高利贷)有31份,本金1861.896万元。有两份胜诉,是因为王某明、杨某华假离婚,(2015)泰兴民初字第2356号、(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145号,有录音证明假离婚。
兴化市第三人民医院某主任等十几人,有200万元年息1分借给杨某华。杨某华转贷给其他人,都是月息3分——2角。目前在兴化市人民法院查到杨某华高利贷案件判决书31份。2010年1份,2012年2份,2013年1份,2014年5份,2015年6份,2016年2份,2017年5份,2018年2份,2019年1份;王某明2018年1份;杨某昌2014年2份,2017年1份,2018年1份,2019年1份。
2011年——2014年,因我公司的国家农业产业化项目和生意扩大急需要资金,我跟杨某华借款。另有两笔贷款杨某华帮我担保,贷款借出来还她,她提了很多苛刻条件并设下圈套。
欣晟公司2014年4月4日借江苏银行兴化支行贷款300万元,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杨某华、王某明反担保(担保期限一年)。杨某华、王某明在2014年4月4日,要求我将2012年4月3日——2013年1月18日6张借条,本金和利息结账,合计本金406万元,按月息3分,利息132.15万元减已付利息42.4万元、加上上账3万元,本次结账实际未付利息92.75万元,另给我现金1.25万元,和本金406万元凑成500万元,重新写借条日期提前7个月至2013年9月4日(2015年杨某华起诉时多算7个月105万元利息),金额500万元,2014年6月20日结账实际下欠60万元。判决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266号。
2014年6月10日,欣晟公司借兴化农商行大邹支行贷款350万元(担保时间一年),是杨某华、王某明担保的。杨某华在2014年6月5日向我提出:办理假抵押。杨某华答应写一份承诺书给我,承诺抵押和租赁实际没有发生都没有写,并在2017年12月13日将此债权转让给兴化市精品商城有限公司。法院驳回原告兴化市精品商城有限公司的起诉,虚假抵押的证据是录音。
2014年10月27日,杨某华、王某明拿着假租赁、假抵押合同带人强行拉开欣晖公司电动门,对阻止他们的公司员工辱骂、威胁,爬窗户进入脱水生产车间,将两卡车纺织机械运到脱水生产车间。派两个80岁左右的老人吃住在脱水生产车间,其中一人是残疾人,阻止车间生产,逼迫工人放假,强占欣晖公司脱水车间时间从2014年10月27日到2015年4月14日。期间多次报警,当地派出所警官到厂处理,要求经济纠纷要通过法院处理,不能暴力催收。2015年4月14日,我和杨某华在派出所都做了笔录。
在我病危期间,胁迫子女就两笔银行贷款做再反担保签字,兴化农商行大邹支行350万元贷款、江苏银行兴化支行300万元贷款。欣晖公司跟丁某兰(杨某华高利贷业务员)借50万元,杨某华担保,胁迫女儿写承诺书加入债务。
面对“套路贷”这一社会毒瘤,各地正重拳出击,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严厉震慑了“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为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营造和谐社会氛围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作为一名党员和曾经的兴化市人大代表,被职业放贷人设圈套,家庭破裂,子女无故卷入债务进黑名单。恳请上级有关部门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依法彻查杨某华等人的涉嫌“套路贷”违法事实,呼唤公正、平等与法制,避免其再去坑害更多家庭。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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