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六旬男子诉称因生意纷争蒙受冤屈
本文摘要:核心提示: 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我根本没
核心提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我根本没有挪用分文资金,也没有虚开分文增值税票,就判我13小时我也不服。可是法院却作出(2009)277号刑初判决书,以挪用资金1047940元判我9年,以虚开增值税票1038605元判我5年,让本案诬告者许某中在我冤刑掩饰下侵吞掠夺我368万余元财产,让我冤枉负上1047940元刑事债务又丧失42万余元民事债权。恳请有关部门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为我洗清冤屈,讨回公道。”今年65岁的四川省江油市男子景玉平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景玉平,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初小文化,是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幸福村六组的一位农民。在2008年4—5月份,许某中(已移居国外)、夏某、孙某华与我签定协议,由许某中3人出资500万元,我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四川九通能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通公司),合伙做煤炭生意。投资协议和承包合同约定,我在陕、苏两省经营煤炭。
2008年9月29日,许某中突然逼我签定我们生意散伙的终止协议时,以九通公司名义接管了我们共有的930余万元财物。第二天(2008年9月30日),我用我当天现有17笔垫付款1535334.82元的证据,与九通公司付过我的10笔付款89万元冲算后,还欠我的645334.82元,是许某中叫九通公司财会总监陈某亲(他姐夫)代表九通公司给我出具的645334.82元明细欠条。就凭此据,就无权认定我挪用分文。
在九通公司与我中止了业务后50多天里,我多次找许某中把还未给我算帐的83笔垫付款237760.16元的账给我算了时,却次次遭拒(我们第一次在陕西铜川算帐时,我未算账的83笔垫付款2377760.16元的证据放在四川我家里的,未进入我们2008年9月30日那天算账)。许某中因不给我算账,我因不让许某中3人卖我们还未卖价值440余万元的煤炭,因此,我就以挪用九通公司资金10.5万元被采取强制措施,并把我与许某中3人合伙前用12万多元买的广本思迪轿车扣押(该车被许某中非法占有)。
三天后,又向我们存放、出售煤炭处的江苏徐州市贾旺区某某分局出具我“侵占九通公司资金420万元买的煤炭放在贵局辖区夏庄港口,请贵局配合受害人(九通公司)处分煤炭”的公函,由郭某某、冯某某拿到看守所让我视看,对我实施了高压后,把公函交给许某中3人卖完440余万元的煤炭后,对我投入302万余元本金和我应分享的38万余元利润未给我分文,反抢我16万元现金,又扣押我12万余元的轿车。
把我368万余元财产不法吞没后,许某中等人到陕西铜川市(我买煤的住处)撬开我驻铜住房门,把我与许某中3人合伙前、散伙后我个人在陕铜住煤炭生意时记录的钱、物账本、票据等全部扣押,用我个人资金、货物账上的7笔999250元钱、物和付还九通公司的一笔还债款10万元做我挪用的证据,用许某中虚开给山东两个单位的1038605元增值以我虚开做证据,对我提起公诉。法庭上,主审人黄某某公开不让我与公诉书上用证人、证言对我定罪的任何证人、证言人进行对证、质证、相互辩论。全案庭审只让我发了5次言,总合时间不到15分钟,最后陈述只准我说一句话。诉我8笔挪用、2笔虚开增值税票只有4笔挪用让我提了个头,还有4笔挪用和2笔虚开增值税票连头都未让我提。对我开庭审理做了样式、走了过场30余天后,就向我送达了判我13年刑罚的刑初判决书。
我向绵中院上诉后,全案庭审只让我发了4次言,总合时间只在10分钟左右,最后陈述却不进行。休庭18天(过完2010年春节后),判决驳回我的上诉。我分别向川高院、川高检申诉后,两院却对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合法确认,把我没有挪用分文资金、没有虚开分文增值税票的申辩、辩驳和我提供能证明我清白无罪的诸多证据公开回避,仍然以我挪用了资金、虚开了增值税票应负刑事责任,用向我解释《刑法》规定这一先发制人方式驳回我的申诉。
综上所述,我再次强调以下两点事实:一、以挪用资金1047940元这笔数目是用非法扣押我个人资金账上的7笔99250元钱、物和他人付还九通公司一笔还债款10万元组成的;二、以虚开增值税票1038605元判我5年这笔金额,是许某中因个人牟利虚开强加在我头上的。上述两项事实,我请求国家审计、税务机关依法审计、复查。如果属实,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不是事实,那么,必须奉还我公道和清白的本来面目。恳请有关部门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为我洗清冤屈,讨回公道,维护社会主义司法的公平正义。(四川 景玉平)
来源:头条资讯
我叫景玉平,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初小文化,是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幸福村六组的一位农民。在2008年4—5月份,许某中(已移居国外)、夏某、孙某华与我签定协议,由许某中3人出资500万元,我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四川九通能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通公司),合伙做煤炭生意。投资协议和承包合同约定,我在陕、苏两省经营煤炭。
在九通公司与我中止了业务后50多天里,我多次找许某中把还未给我算帐的83笔垫付款237760.16元的账给我算了时,却次次遭拒(我们第一次在陕西铜川算帐时,我未算账的83笔垫付款2377760.16元的证据放在四川我家里的,未进入我们2008年9月30日那天算账)。许某中因不给我算账,我因不让许某中3人卖我们还未卖价值440余万元的煤炭,因此,我就以挪用九通公司资金10.5万元被采取强制措施,并把我与许某中3人合伙前用12万多元买的广本思迪轿车扣押(该车被许某中非法占有)。
三天后,又向我们存放、出售煤炭处的江苏徐州市贾旺区某某分局出具我“侵占九通公司资金420万元买的煤炭放在贵局辖区夏庄港口,请贵局配合受害人(九通公司)处分煤炭”的公函,由郭某某、冯某某拿到看守所让我视看,对我实施了高压后,把公函交给许某中3人卖完440余万元的煤炭后,对我投入302万余元本金和我应分享的38万余元利润未给我分文,反抢我16万元现金,又扣押我12万余元的轿车。
把我368万余元财产不法吞没后,许某中等人到陕西铜川市(我买煤的住处)撬开我驻铜住房门,把我与许某中3人合伙前、散伙后我个人在陕铜住煤炭生意时记录的钱、物账本、票据等全部扣押,用我个人资金、货物账上的7笔999250元钱、物和付还九通公司的一笔还债款10万元做我挪用的证据,用许某中虚开给山东两个单位的1038605元增值以我虚开做证据,对我提起公诉。法庭上,主审人黄某某公开不让我与公诉书上用证人、证言对我定罪的任何证人、证言人进行对证、质证、相互辩论。全案庭审只让我发了5次言,总合时间不到15分钟,最后陈述只准我说一句话。诉我8笔挪用、2笔虚开增值税票只有4笔挪用让我提了个头,还有4笔挪用和2笔虚开增值税票连头都未让我提。对我开庭审理做了样式、走了过场30余天后,就向我送达了判我13年刑罚的刑初判决书。
我向绵中院上诉后,全案庭审只让我发了4次言,总合时间只在10分钟左右,最后陈述却不进行。休庭18天(过完2010年春节后),判决驳回我的上诉。我分别向川高院、川高检申诉后,两院却对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合法确认,把我没有挪用分文资金、没有虚开分文增值税票的申辩、辩驳和我提供能证明我清白无罪的诸多证据公开回避,仍然以我挪用了资金、虚开了增值税票应负刑事责任,用向我解释《刑法》规定这一先发制人方式驳回我的申诉。
综上所述,我再次强调以下两点事实:一、以挪用资金1047940元这笔数目是用非法扣押我个人资金账上的7笔99250元钱、物和他人付还九通公司一笔还债款10万元组成的;二、以虚开增值税票1038605元判我5年这笔金额,是许某中因个人牟利虚开强加在我头上的。上述两项事实,我请求国家审计、税务机关依法审计、复查。如果属实,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不是事实,那么,必须奉还我公道和清白的本来面目。恳请有关部门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为我洗清冤屈,讨回公道,维护社会主义司法的公平正义。(四川 景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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