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柘城一起引人深思的离婚案
本文摘要:现如今社会上离婚率逐年上升,当夫妻关系难以为继时,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开始对簿公堂在河南柘城发生的一起简单的离婚案,历时二年,经过一审,二审,刑事判决,到最后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这起离婚案做出终审裁定。离婚案这几次判决背后疑问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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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社会上离婚率逐年上升,当夫妻关系难以为继时,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开始对簿公堂……在河南柘城发生的一起简单的离婚案,历时二年,经过一审,二审,刑事判决,到最后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这起离婚案做出终审裁定。离婚案这几次判决背后疑问重重,波谲云诡……

杨某坤和黎某然两人是重组家庭,2008年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一同来到北京打工。2012年因家庭矛盾,黎某然带着女儿回了老家,二人两地分居。2014年8月27日,黎某然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柘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8月,黎某然再次向柘城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从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和柘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一直到2017年11月河南省高院最终裁定。两年时间里,这场离婚案给杨某坤和他的家人,带来的是心力憔悴和一堆的疑问。事后杨某坤终日郁郁寡欢,2019年46岁的杨某坤病重离世,老实善良的他至死也没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

一审判决

2016年4月30日,在一审过程中,被告杨某坤接到一审法院通知,杨某坤及其律师按时到达柘城法院,准备开庭。足足等了一个多小时,法官梁兴福一个人来到法庭,没有书记员,告诉杨某坤说原告黎某然不来了,在没有书记员没有人记录的情况下让杨某坤对二份鉴定报告发表质证意见。杨某坤的律师要求法院给予15天对二份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时间,在异议得到处理后再当庭发表质证意见,梁兴福当场同意。

2016年5月12日,,律师依照与法官梁兴福的约定,从北京向梁兴福法官寄出“书面异议书、中止审理申请书”等材料,5月14日,梁兴福法官签收。梁兴福法官签收后本来应该依法对异议申请书及中止审理申请书进行处理后,再安排开庭质证。但是,梁兴福在没有对杨某坤的异议进行答复、也没有安排再次开庭质证的情况下,梁兴福法官就直接将二份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并作出了判决,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5)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十日内,杨某坤向黎某然支付子女抚养费80457.6元;三、十日内,杨某坤向黎某然支付共同财产分割款746700元;四、十日内,杨某坤向黎某然支付评估费3500元。

杨某坤对判决不服,依法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这起离婚案一审判决中,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法官梁兴福,未经法庭质证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显然,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二审判决

2016年10月8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案进行二次审理。二审对一审程序违法是这样认为:“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原审卷宗显示,原审法院已通知上诉人对二份评估报告到庭质证,且上诉人也提出了书面异议,已实际完成了对二份评估报告的质证行为,原审判决认为该异议无证据证明,对其异议观点未予采纳,不能因原审法院未按其要求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未按其要求中止审理、就视为剥夺了其质证权利及其他诉讼权利。上诉人虽提出书面异议,一则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异议观点成立,二则其异议理由不足以否定评估意见的客观性,原审判决对其异议理由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程序合法。

在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审理中,杨某坤的代理律师明确指出,一审法院对重要证据未开庭质证等严重问题,希望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并满怀信心等待公正裁判,但得到的结果却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双方争论的焦点,杨某坤名下的北京一处房产和驾驶的一辆车,出资人均不是杨某坤,且房子在法院委托评估前已经依法转让,评估公司依据什么对该房产做出的评估,评估过程明显违法。二审法官许秀敏却维持原判,令人费解……

刑事判决

综上判决杨某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黎某然先是向柘城县公安局要求立案,柘城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26日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黎又于2017年5月15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通过网上追逃,于2017年7月10日对一个高危病人强制羁押110天。2017年8月8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对杨某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做出刑事判决。

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坤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黎某然指控被告人杨某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杨某坤构不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此观点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柘城县人民法院在没有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杨某坤的个人财产情况下,且没有查明杨某坤名下有合法财产的前提下,将患有心脏病和高血压病三级的杨某坤强行控制,羁押到柘城县看守所,以此手段逼着杨某坤的家人借钱交了80余万元,11月1日又逼迫着签了《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书》才放出人来。羁押程序违法,严重侵害杨某坤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

河南省高院终审裁定

2017年11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案审查”的民事裁定。

杨某坤在这起离婚案中经历的遭遇,令全家人瞠目结舌。杨某坤的妹妹杨某凡满腹疑问对媒体人说:“我买的房子和车怎么就被别人强行分去一半呢?法院在没有对两份重要证据进行开庭质证的情况下,怎么就直接判决了呢?法院一没通知,二没查封、冻结财产,三没有查明杨某坤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合法财产,法院就判杨某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一个心脏病、高血压病三级的患者,是谁如此草菅人命强制羁押?柘城县看守所给柘城县法院的王惠勤厅长打过好几次电话,说杨某坤高血压、心脏病不适合关押,让法院尽快提走,法院为什么不管不顾继续羁押?黎某然在柘城县法院当副院长的亲戚,在这起审理判决中又充当了一个什么角色?在杨某坤病情严重又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强迫家人借钱,在这种特殊环境中,在看守所被迫无奈签了《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书》才放出人来,又是谁在幕后操纵这一切?哥哥杨某坤与人为善、忠厚朴实却遭到如此打击,令他一蹶不振,病情加重,蒙冤离世,父母悲痛欲绝,白发人送走黑发人……”

一位资深法官看了这起案件的相关材料后说:“这起离婚案从头到尾,都有一只‘隐形的黑手’在操纵案件的发展,草菅人命、枉法判决、网罗罪名,形成冤假错案……”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经复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请)抗诉、再审。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