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农民进城创业办民企 合法经营24年被强拆
本文摘要: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民营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坚决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在未出具任何相关文件,且无任何补偿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民营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坚决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在未出具任何相关文件,且无任何补偿措施的情况下,我已合法经营24年之久的民营企业被安宁区安宁堡办事处强拆,造成各种经济损失170.8万元。”兰州达氏通风道厂的负责人达举成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达举成,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系兰州达氏通风道厂的负责人。我厂是农民进城创办的民营企业,始建于1996年,现已合法经营24年之久,期间已缴纳税款数百万元。
2020年3月,我厂按相关部门批示按期复工复产。但在6月15日时,我厂突然被警戒线圈定,随之几十人闯入厂区,在要求所有人不许阻挠、不许讲理、不许劝解、不许行动、不许拍照、不许违意的情况下,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出动挖掘机等机械,将厂内员工强行赶出,强行拆除厂房,厂内损失惨重。在此之前,我厂从未接到相关部门下发的任何正式搬迁及限期拆迁的相关通知书,本次强制拆迁也是在没有任何单位或企业与我厂签订任何拆迁协议的前提下进行的。
其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但我厂从未见到任何部门下达的关于拆迁征收决定及补偿的文件。在强制拆迁时,拆迁人员也从未出具任何相关文件。
其二,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即实施征收拆迁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本次的强拆行为未履行法定程序。
其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综上,本次拆迁程序不合法,且无任何补偿措施,拆迁人员态度恶劣、手段粗暴,对我厂的生产资料造成损毁,致使我厂生产活动停滞、工人停岗待业,损失惨重。强拆后,我厂立即对拆迁现场进行盘点,本次强拆导致我厂500余根通风管道被砸坏,1000多张防火板材被损毁以及其它相关设备及原料若干,具体如下:一是基础设施损失10万元;二是产品损失25万元;三是原料损失8万元;四是生产工具损失5万元;五是停工损失:50万元;六是职工工资4万元;七是供货合同违约金20万元;八是汽车停运损失5万元;九是水电费8万元;十是侵权致伤、精神损失20万元;十一是补偿搬迁费15万元。以上总计损失金额170.8万元。请求领导解决本次强拆的相关问题,并赔偿上述所有损失。
我厂遭受了强拆造成的严重损失,面临搬迁的严重困难,所以恳求领导给予我厂在安宁地域安置建厂的相应土地面积及搬迁补助费,同时签订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并严格按该协议书执行相关补偿。
国家反复强调,要进一步健全法制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财产不受侵犯,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干扰,旗帜鲜明地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在当今法治社会,我们不愿看到在利益面前,有的部门丧失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立场,沦为被利益左右的工具。强烈要求上级领导依法公正地调查此案,还我厂一个公道,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当权益。 (甘肃兰州 达举成)
来源:头条资讯
2020年3月,我厂按相关部门批示按期复工复产。但在6月15日时,我厂突然被警戒线圈定,随之几十人闯入厂区,在要求所有人不许阻挠、不许讲理、不许劝解、不许行动、不许拍照、不许违意的情况下,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出动挖掘机等机械,将厂内员工强行赶出,强行拆除厂房,厂内损失惨重。在此之前,我厂从未接到相关部门下发的任何正式搬迁及限期拆迁的相关通知书,本次强制拆迁也是在没有任何单位或企业与我厂签订任何拆迁协议的前提下进行的。
其二,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即实施征收拆迁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本次的强拆行为未履行法定程序。
其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我厂遭受了强拆造成的严重损失,面临搬迁的严重困难,所以恳求领导给予我厂在安宁地域安置建厂的相应土地面积及搬迁补助费,同时签订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并严格按该协议书执行相关补偿。
国家反复强调,要进一步健全法制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财产不受侵犯,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干扰,旗帜鲜明地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在当今法治社会,我们不愿看到在利益面前,有的部门丧失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立场,沦为被利益左右的工具。强烈要求上级领导依法公正地调查此案,还我厂一个公道,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当权益。 (甘肃兰州 达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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