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买游戏账号及装备,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却以钱不够、装备贬值为由拒付尾款,黄某因此被卖家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判决黄某支付石某1.5万元。
2018年10月31日,石某和黄某通过微信聊天达成协议,约定黄某以6.91万元的价格从石某处购买游戏账号、7件游戏装备和3.47万个游戏元宝。11月2日,双方再次约定,黄某以1.87万元从石某处另购9件装备。
石某将游戏账号等物资交易给黄某。黄某分多次付款7.28万元,后声称手中钱不够,剩余1.5万元迟迟未支付。石某多次催要,黄某又以装备爆出过多,已经贬值为由拒绝支付,石某遂诉至法院。
今年11月11日,魏都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当日,被告黄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本案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黄某所交易的游戏账号、游戏装备和游戏元宝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交易的特殊财产,故其具有财产性质的属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技术性、稀缺性和合法性的特征。
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依照现有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黄某、石某通过微信聊天达成的交易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
黄某购买游戏账号、游戏装备和游戏元宝后,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支付约定的价款。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