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峪关:交通事故受害者维权难,医院前院长涉事行为引争议
本文摘要:公平正义,国之基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我是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方。由于肇事者在当地医疗行业权威过大,我的病历没有为我真实记录,而且伤情鉴定也存在违规操作。几经诉讼,目前仍不能得到应得的赔偿。近日,甘肃省

公平正义,国之基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我是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方。由于肇事者在当地医疗行业权威过大,我的病历没有为我真实记录,而且伤情鉴定也存在违规操作。几经诉讼,目前仍不能得到应得的赔偿。”近日,甘肃省嘉峪关市的靳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实名反映嘉峪关市人民医院前院长、嘉峪关市保健局局长董某锋在涉及其本人的一起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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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7日14时30分许,我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董某锋作为肇事方,在事故发生后并未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而是选择驾驶肇事车辆将我送至他曾任职的嘉峪关市人民医院进行简单检查。然而,在简单检查后,他声称有事需要先行离开,随后医院的医护人员以占用医疗物资为由要求我离开。

    在我感到身体不适并尝试联系董某锋时,他并未给予及时回应,在连续的两三天内都无法与他取得有效沟通。直到三四天之后,他才终于接听了我的电话。接通后,他为我安排了一位市医院急诊科的主任。然而,那位主任却告知我,他即将前往张掖参加会议,因此建议我在8月5日前往医院进行检查。于是,我按照约定的日期,在8月5日抵达市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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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当我再次尝试联系急诊科主任时,他却以种种理由推迟了我的检查安排,将日期延后至8月7日。对此,我提出希望更换其他人为我安排检查。他虽表示会重新安排,但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在此期间,我多次致电给董某峰,希望他能够尽快为我解决此事。董某峰虽每次都会表示会再次为我安排,并让我耐心等待他回来后再协助我处理。这样的答复让我倍感无奈,只能继续等待他的消息。

    经市医院初步检查,我被确诊为腰间盘突出、左肩损伤伤情。迟迟得不到治疗,考虑到董某峰曾就职于市医院 20 多年,以及当初被市医院强行撵出去的经历,最终我转至嘉峪关市的酒钢医院接受治疗。

    在酒钢医院住院期间,我所有的用药、出院及后续治疗事宜,都与董某锋和保险公司沟通商量并得到承诺。然而在治疗过程中,起初医生鉴定我为伤情严重,在得知我是被董某锋撞伤后,态度发生明显变化,甚至荒唐的以口头形式说我“身体没事,是装的,出现幻觉,输液过敏严重”,并拒绝给我用药,不对我的身体进行任何检查。我甚至苦苦哀求过,求他们给我治疗给我用药,我身体真的太难受了,但依旧被医院漠视,没有得到任何及时有效的诊治。拖延时间越来越长,导致病情加重。

    出院之际,我与董某峰和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并提前告知了相关事宜。他们起初也表现的颇为积极,声称后续尽快会与我进行协商赔偿。然而,在经过几次协商后,我发现他们始终在拖延时间,似乎并不真心诚意地想要解决。保险公司出面并以中国的人情世故为由,强调处理此事保险公司付出成本,并试图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应有的责任。对于这种以人情为借口,实则逃避责任的行为,我深感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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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我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我将董某锋起诉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然而,在第一次开庭时,董某锋和保险公司却突然推翻之前的承诺,否认了所有的事实。从住院治疗到协商过程,我都有详细的聊天记录和录音作为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他之前的态度和承诺。然而,现在他却不认账,甚至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和责任。对于他的这种行为,我深感失望和愤怒。

    在无任何确凿证据能证明我在车祸前就有存在腰间盘突出、颈椎突出等病情的情况下,董某锋和保险公司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要做因果关系的鉴定。保险公司要求至兰州鉴定,但初次委托的兰州鉴定机构退回申请。我主动联系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冷淡回应“谁让你要那么高的赔偿”,并强调甘肃找双资质鉴定机构,抽选到陕西。

    无奈之下,我遵照指引,前往陕西西安鉴定。然而,中院这位女性工作人员在和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电话里质疑,并质问简单碰撞导致腰间盘突出、颈椎突出的可能性。面对无端指责,我内心感到十分困惑。

    保险公司提出鉴定,兰州机构退单时称无法鉴定焦虑症,法院却安排至陕西。兰州有能力进行部分鉴定,却为何转移至西安。北京301医院赵某伟主任为我远程诊断为中枢敏化(即神经损伤),但病历未记录。酒钢医院的医护人员曾向我透露“如果不是董某峰,酒钢医院也不会如此对我”。

    更令我痛心的是,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后都没有得到及时治疗时,当地卫健委的一位领导却让我自己反思为什么不给我治疗。难道这就是受害者有罪论吗?我所经历的这些,使我更坚定追求真相、维护权益的决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然而,董某锋在驾驶过程中并未遵守这一规定,导致我受伤。在事故处理中,交警部门也认定董某锋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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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起本应清晰明了的案件诉讼过程中,我却深陷重重不公的泥沼。鉴定环节的违规操作犹如一把利刃,无情地刺痛着公平正义的底线。明明对我有利的方面,法院置若罔闻,从未主动核查;而对我不利之处,却锱铢必较,要求我这个本就受伤且饱受折磨的受害者独自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这究竟是怎样的道理?法院为何拒收我详实的证据?保险公司和肇事者空口无凭,仅凭毫无根据的怀疑就提出鉴定因果关系申请,法院竟欣然同意,这难道就是所谓的公正司法?医院的病历未能如实记录我的病情,尤其是神经损伤这一关键事实,究竟是无意疏忽,还是肇事者背后权势作祟?

    作为这起交通事故的无辜受害方,这两年多来,我因肇事者的种种不当行为,不仅承受着身体的伤痛,更饱尝心灵的煎熬,应得的赔偿至今遥遥无期。董某锋,身为医院前院长,本应深知救死扶伤、遵守法规的要义,却在交通肇事后,漠视我的权益,拖延救治,逃避责任,其行为令人发指。我在此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即刻对董某锋的恶劣行径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务必依法严惩,还我一个公道!我也诚挚地期望社会各界能将目光聚焦于此,共同抵制这种权势践踏公平正义的行为,共同守护交通秩序与公共安全,绝不让此类不公事件再次发生!

来源:中视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