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己房子自拆自建被指诈骗引争议
本文摘要: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事人对自己的房子自拆自建,按国土局约定自己补偿自己却被判诈骗。此案引起国家刑诉法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事人对自己的房子自拆自建,按国土局约定自己补偿自己却被判诈骗。此案引起国家刑诉法研究会会长等5位法律专家的关注,已为此当事人出具了无罪意见书!希望有关部门领导予以关注,理清事实真相,依法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民营企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汽修公司法人李郑东亲属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为响应当地政府城镇化改造工作,2011年2月,阿城区胜利汽修公司申请自己开发该厂址,位于区中心和平街27委上京A-11-08,地块面积1200平米,建筑面积4200平米,借用该公司法人的妹夫所属瑞泽房地产公司资质。
       2011年5月,瑞泽公司与国土局下属单位收储办签约。该协议是收储办拟定的合同:收储办根据实地测量结果评估确定土地价格363万余元(即土地出让金),评估地面上房屋价格564万余元(即地面物补偿)共计929万元。契税另计已另付。协议规定,瑞泽公司自筹自建,必须签约后交齐以上款项竞标摘牌。
       然后收储办又与胜利公司签约,规定收到竞标者缴纳的全额款项后,还给胜利汽修公司地面物补偿款564万元。地上物由胜利汽修公司自费拆除,评估公司由收储办聘请,评估费由瑞泽公司支付。此项目经公示后,无人竞标摘牌。
       2011年7月,瑞泽公司、胜利汽修公司和该地面上仅有的一个热力公司物业签署两者间拆迁补偿协议(300平米)。其余均为胜利公司自己的房屋建筑。
       2011年8月,瑞泽公司足额按时缴纳上述929万元。
       2011年9月,胜利汽修公司收到收储办退还的补偿物款564万元。后续一系列开发落成交房入住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2018年,当地检察机关称:当年胜利汽修公司法人李郑东在开发该地块过程中利用“假证”诈骗。经公安机关调查,阿城区国土局下属单位收储办该项目负责人杜某起说他根本没见过李郑东,都知道是胜利汽修公司自己要开发,由于当时政府没有经验很多项目为了赶进度就搞突击,反正和胜利汽修公司有协议先交再退,这个564万元是协议里写好的;另一个工作人员刘某红说,他不是和李郑东交接的。先说材料是李的妻子给的,后又说他不认识李的妻子,他没见过这个人,至于证是怎么交接的时间太长了他也记不清了。因当年掌管胜利汽修公司该老厂建设的李郑东叔叔患病去世,李郑东妹夫即瑞泽房产公司法人为有关部门提供了当年交929万元和收到564万元的凭证,以及政府工作纪要复印件、与国土局签约协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018年9月28日,胜利汽修公司法人李郑东被捕。检察机关指控:李郑东在开发此项目中,指使他人利用已经使用过了的灭籍证照实施诈骗国家564万元。
       李郑东指使了何人?怎么指使的?是怎样实施诈骗的?这564万元出自胜利汽修公司不是国家下拨的。既然如此,那么胜利汽修公司和国土局签约协议中应该返还的564万元国家给整哪去了?与国土局签订的这个先交后退的协议无效了吗?这一系列问题怎么解释?
       关于被指控的所谓“指使他人”假证问题。各种证件是国土局下属部门收储办收集的,这个证在以前开发时应该由国土局收回的物件,怎样又在此次项目中出现?这个项目,地是国土局评的,房是国土局估的,协议是国土局定的,钱是瑞泽公司也即胜利公司公司交的,李郑东还能有什么机会和理由去诈骗?更重要的是,与国土局收储办签约人又不是李郑东本人。那么,是不是国土局为了快速完成交接工作产生了所谓假证环节?如果硬说是李郑东用“假证”骗取564万元,那么李郑东明知自己开发还要自己交钱骗自己?这于情于里于法都说不过去。
       胜利汽修公司的厂房90年代初已经存在,既不是临时违章建筑也不是违法建筑。厂房设施完备,建筑坚固,在2011年已属繁华中心的地块。如果不是胜利汽修公司开发,按照当时的房屋市场价值,这里的房屋被拆迁理应得到其他开发商补给的补偿款,甚至超出564万元。放弃合法到手的大头去冒险诈骗小头,不合常理与实情;况且,国土局明知是胜利汽修公司自己要开发,就签了个让当事人先交钱后退还的协议,目的是国家不用拿一分钱,也不会产生一丝一毫的麻烦就把土地卖给了胜利汽修公司。国家收到了929万元,按协议已经扣除了国家该得到的土地出让金363万元,国家没受到分毫的损失;国土局应把瑞泽公司交的564万元原路退回给瑞泽公司也即胜利公司。实则不然,该返给房屋户主拆迁补偿款564万元,现在却反过来说成是房屋户主诈骗,不该得这564万元,要予以没收。法律依据在哪里?
       上述种种事实材料均记录在案卷。区、市法院判处李郑东有期徒刑11年,没收诈骗金额并处罚金,依据什么条款什么事实认定李郑东犯诈骗罪?一审法院因为证据不足延期审理,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就这样定案。二审法院拒绝律师阅卷,不开庭审理就维持原判,这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目前李郑东在遥遥无期的申诉中!

来源:晨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