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怎么算?试用期单位可以不为员工参保吗?12333告诉你
本文摘要:《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杨某是今年刚毕业的大学生,9月份应聘到一家化工企业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按公司约定,试用期间没有形成聘用劳动关系,不给参保缴费。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对吗?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即便是在试用期,员工也有正常享受社保的权利。
现在有的单位以试用期内人员流动性较大,还没有确定最终劳动关系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做法严重侵害员工的利益。杨某有权力选择离开公司,并且要求公司做出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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