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公司表示,杭州联安所拥有商标是“MIKA米家”,我们所拥有使用的是“MIJIA”、“米家”及相关组合。本次诉讼只影响小米140款使用米家商标中的10款,小米“米家”商标绝大部分权益与此无关。
另外,小米强烈否认一审判决中杭州中院提及的小米利润率30%的说法。小米2018年报中已披露小米硬件综合税后净利润率低于1%。
12月30日下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小米通讯、小米科技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
杭州中院认定:小米通讯、小米科技构成侵权,杭州中院要求小米通讯公司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联安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3767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2103767元。
判决书显示,拥有“MIKA米家”注册商标的联安公司,2012年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喇叭、电线、防盗报警器、报警器、声音警报器”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有效期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2016年,小米推出了“米家”品牌。对此,联安公司起诉指控小米通讯、小米科技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对讲机、智能摄像机云台版等共计十款商品上、销售网页中使用“米家”标识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主张总计7800万元的赔偿。
杭州中院认为,联安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是在2012年,小米“米家”推出是在2016年,本案不是抢注他人商标再提起诉讼的情形,联安公司注册本案商标并无恶意。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米家”标识与“MIKA米家”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小米通讯公司的大规模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因此判决小米通讯公司的侵权成立。
在赔偿金额方面,杭州中院认为需要考虑被控侵权商品的利润率以及侵权行为对利润的贡献率。小米方面除了京东的销售渠道外,销售侵权商品的“小米商城”、天猫“小米官方旗舰店”、“小米之家”均是直营,即由小米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其利润率显然不应低于作为中间商的京东的利润率,据此可以确定小米的利润率不低于30%。
在综合考虑全案因素的基础上,排除“小米”的商标、侵权商品实物及其中所含技术等因素对利润的贡献后,再行确定涉案侵权行为对小米方面利润的贡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