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一老党员房子被强拆,寒冷冬季无处安身
本文摘要:我是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八里村农民周美香,一个有5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现如实反映在此次事件中,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违法违纪及犯罪行为:宿州市埇桥区政府工作人员和埇桥区拆迁办及城东街道相关人员,纠结社会人员,非法强拆农民唯一住房,给群众造成巨大财
我是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八里村农民周美香,一个有5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现如实反映在此次事件中,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违法违纪及犯罪行为:宿州市埇桥区政府工作人员和埇桥区拆迁办及城东街道相关人员,纠结社会人员,非法强拆农民唯一住房,给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同时,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对抗国家政策,加剧社会矛盾,行径恶劣。
1、2022年9月15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城东街道银河一路东延二期(徐家、大王家)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作为地方政府,所发布内容具有确定力。本户村庄自古至今均称呼并登记为城东街道八里村小王组,其以征收大王家的征收决定,恣意征收小王组房屋,其随意变改变征收范围,系渎职滥权行为。
2、本户所在小王组土地自1949年解放至今日一直属于集体土地,在本次拆迁中,宿州市埇桥区政府相关人员置集体土地的客观事实于不顾,不采用集体土地征收办法,任性采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恶意减少对农民的土地及房屋补偿,强行征收,集体征收变国有征收,依据何在?
其面对群众疑问,拆迁办及城东街道人员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不解释、不回复、不关切的官油子作风,国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关心群众利益的做法背道而驰,“四风”反弹,八项规定相同虚设,违法违纪严重。
3、在当今新时代,各项社会事业蒸蒸日上的今天,该征收决定依然任性的依据15年前的航拍图予以补偿,已极大损害了农民利益。在与本户商谈过程中,更是单方面的对本户祖宅部分房屋与经村组织批准建设的房屋面积不予认定,未经任何程序,单方面认定为违建,试问,经过村组织盖章同意,子女成家,在自家宅基地上所建房屋都是违建吗?面对农民多次反映的民生诉求,不调查走访,不问不理,冷、横、硬、拖,宗旨意识淡薄,背弃初心使命。
4、因对2022年9月15日的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不服,我们依照该征收决定上告知的复议(60日内)与行政诉讼(6个月内)权利,于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在复议期间且还在行政诉讼时效内,却被非法强行拆除。一边告知你权利,一边恣意践踏群众权利,恣意践踏法治,其所作所为践踏依法治国的理念。
5、在本户多次反映后,区政府与拆迁办人员打着商谈的名义,在未通知,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突然于2022年12月15日凌晨纠集社会人员上百人,强行将本户房屋推倒,家具、粮食、个人物品、床、被子、锅灶等等屋内大量物品毁损丢失。在家人阻止时,没收家人手机,更是动用社会不明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将弱小的女人拖拽他处,意欲关在车里进行非法拘禁,多亏同村热心群众阻止,其恶行才未能得逞。试问,农民连维护自己家园的基本权利都没有了吗?这怎么可能是新时代的公仆干的事情,暴力行为致使家人受伤,其流氓行径,毫无底线,野蛮行径,超过黑恶势力。
朗朗乾坤,光天化日下,这种性质恶劣的非法暴力强拆事件竟然还在发生,少数害群之马披着公仆的外衣公然鱼肉百姓,祸害一方,影响极为恶劣,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国家领导多次强调,不得损害群众利益。更是多次强调,要把权力装在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行使权力。
2022年9月15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对城东街道银河一路东延二期(徐家、大王家)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对本户住宅等进行拆迁。该征收决定依据15年前的航拍图予以补偿,已经极大损害了群众利益。但在与本户商谈过程中,更是单方面的对本户祖宅部分房屋不予认定。双方产生争议后,区政府派出副区长助理胡某秋与本户商谈,商谈过程中,在未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突然于2022年12月15日凌晨纠集社会人员上百人,滥用职权,强行将本户房屋推倒,非法侵害公民财产,屋内大量物品毁损丢失,造成巨大的损失,野蛮行径超过黑恶势力。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在未经法定程序征收,并经法定程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该房屋依然属于公民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侵犯。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户已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和协调期间强拆。毫无诚信可言。
宿州市埇桥区政府部分领导等滥用职权,不依照法律规章,未发布告知书、公告、决定,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滥用权力,带领社会人员非法暴力强拆,家人去阻拦时,被抢去手机,被不法分子暴力拖走受伤。拆毁本户近800平米房屋,损坏价值几十万的室内物品,致使我们老夫妻俩在寒冬中失去自己温暖的家,只能寄宿他处。试问,谁给他们祸害群众的权力?
部分法律依据:
1、《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在未经法定程序征收,并经法定程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前,该房屋依然属于公民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侵犯。
2、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户已提起行政复议,且在行政诉讼时效内。该征收行为滥用职权,不依法律规章,在未发布告知书、公告、决定,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滥用权力,带领社会人员非法暴力强拆,在疫情肆虐的寒冬拆毁农民唯一住房,损坏价值十几万的家具,粮食、床铺、锅灶、衣服及其他个人物品与室内物品均抛洒一地,砸烂,扔的到处都是,致使为党服务一辈子的50年老党员,老夫妻俩在疫情肆虐的寒冬中失去自己的家。将心比心,这帮人的良心被狗吃了吗。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周美香)
来源:大众新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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