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被指敲诈勒索,霸占民企资产2千万元
本文摘要: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河北保定市女子唐香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父亲唐英奎生前遭当地一恶势力敲诈勒索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河北保定市女子唐香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父亲唐英奎生前遭当地一恶势力敲诈勒索,几家民企的2000万元资产被霸占,多方维权,至今没有得到公正解决的问题。
在一份题为《再叙孙某武敲诈勒索铁证如山》的书面反映材料中,唐香云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唐香云,系河北保定民营企业家唐英奎之女。唐英奎系保定兴华特种工艺厂法定代表人、保定康益乳制品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董事长、保定冀台服装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董事长。
1998年开始,我父亲唐英奎与保定市满城南韩村西苟村村委会签订“占地协议”共计49.47亩,建设除兴华特种工艺厂外,还有保定康益乳制品有限公司、奎奎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以及后来的保定冀台服装有限公司。租期自1998年6月5日至2048年6月5日,年限50年。租金共计34.33万元。约定建设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付2万元,其余款待工厂建完一次性付清。当时唐英奎于1998年6月22日向村委会交付2万元(见西苟村收据)。满城县土地局向工商局出具占地证明(见1999年2月8日土地局向工商局出具的证明)。
至2005年,厂区厂房、生产设备已基本到位。就在2005年5月19日晚,孙某武纠集几十个人手持凶器将我父亲唐英奎挟持到办公楼上。僵持两三个小时,不知干了什么。孙某武达到目的后,随即将我父母在内的全部在厂人员职工轰出厂区。
事情发生后,我父亲唐英奎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又先后到镇政府、县政府要求提供帮助,惩治凶手,但无济于事。奔波多年,眼看着辛辛苦苦用心血建立起来的事业被孙某武非法霸占无人管,含恨离世。
母亲和工友们又继续北上北京,南下石家庄,数十次反映问题,每次问题转回满城县又不了了之。更有甚者,某些地方官员不但不解决问题,还对我母亲和工友们所反映的问题欺上瞒下,信访过程中造假致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因母亲年迈,我于2014年找到南韩村镇政府继续反映问题。此时的镇里潘书记和赵镇长答复我,说我父亲唐英奎与孙某武有协议,并拿出几份协议复印件。这是我们第一次见到有关部门不立案,置我父亲、母亲及工友们反映问题置之不理的证据及理由。此后不管是在保定市还是在满城县,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在答复我们的信访问题时,口径一致的告诉我:“你父亲与孙某武有协议,他们是自愿的。”
我们十几年反映孙某武霸占我父亲投资2000余万元资产厂区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核心都集中在“有协议,自愿”上来。那么看看这些协议都是什么:1、唐英奎委托孙某武全权处理土地租赁一事的委托书;2、解除西苟村村委会与特种工艺厂唐英奎土地租赁协议书;3、西苟村村委会与张某增的土地租赁协议;4、张某增与孙兴武的土地租赁协议;5、孙某武与唐英奎协议书。
问题一:以上委托书、协议书5份发生于2005年3月20日同日,内容均与唐英奎租赁西苟村村委会建厂地点及财产权有关,而且发生时间均为同一日,充分说明其行为是有目的,有计划的。
问题二:既然唐英奎委托孙某武全权处理与西苟村村委会的土地租赁事宜,在“特种工艺厂”唐英奎与西苟村村委会的土地解除协议时唐英奎可以不到场,协议上也可以没有唐英奎的个人签字,但协议上确有唐英奎的签字,显然是掩耳盗铃。
问题三:既然唐英奎在解除土地租赁协议时到场了(协议上有唐英奎的签字及手印,不考虑真实性),为什么对撤场、地上建筑物、机器、设备、会计资料等投资2000余万元的资产没有个说法。如此不正常、不合情理难道不是问题?
问题四:张某增与西苟村村委会的土地租赁协议中第五条明确约定,张某增有土地转租权,而张某增即时就将土地转租给了孙某武。而且不知道张某增从哪获得转租土地上一切附着物的处置权,直接将转租土地上所有的附着物归孙某武所有。
问题五:孙某武与唐英奎的协议,明确土地35.44亩为孙某武所有,建筑物为唐英奎所有。按照这个协议,张某增没有权利也没有依据将租赁土地上的附着物归孙某武,这与张某增与孙某武签订的协议在地上附着物归属上显然矛盾,而且孙某武也明知租赁土地上的附着物为唐英奎所有。
问题六:既然张某增已将西苟村村委会收回唐英奎租用土地出租给孙某武,但孙某武在与唐英奎协议中约定“如在2005年10月1日不能付清剩余16.7万元,孙某武有权收回土地……”。这件事无论转多少圈,“西苟村村委会收回”、“西苟村村委会出租给张某增”、“张某增又将涉案土地转租给孙某武”,还是“孙某武在与唐英奎协议开始表述35.44亩为孙某武所有”,从“孙某武有权收回土地”这句话直接透露出孙某武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认为涉案土地归其所有。
问题七:既然张某增已将西苟村村委会收回租唐英奎的占地并转租给了孙某武,为什么孙某武还让唐英奎为其支付购地款?这明显是强盗逻辑,难道这不是问题吗?
问题八:看孙某武与唐英奎协议,表现双方互有债权债务关系,唐英奎应支付孙某武的购地款(不考虑真实性),而孙某武应支付唐英奎所有建筑及地面附着物款50万(不考虑真实性),正常情况下唐英奎应该付给孙某武的30.2万元,可以从孙某武应该给唐英奎的建筑及地面附着物50万元中扣除。这样,孙某武出19.8万元就可以完全占有唐英奎的一切。何必转这么大圈,难道这不是问题吗?
问题九:我父亲唐英奎没有任何理由委托既不占亲,又不带故的孙某武帮这忙,把自己辛辛苦苦用心血建立起来的几家公司搞垮。假如“协议”是我父亲自愿签的,他为什么第一时间还要去公安部门、政府机关报案?甚至老命都搭上。为什么???
通过上述剖析,得出的结论是,造假协议矛盾重重,漏洞百出。这完全是一场有预谋、精心策划、目的明确的敲诈勒索事件。十多年来,孙某武凭着一身恶气、霸气,构筑了一个攻不破的保护网。这些保护伞们明知“协议”漏洞百出,矛盾重重,如此之多的不合事实,不合情理,明眼一看就辨其假的所谓协议他们视而不见,认同50万元能买2000余万元资产,天理何在。
就在我为父亲伸冤过程中,2016年5月孙某武把霸占的土地非法卖给了孟某辉(见保定市中院2020冀刑经226号刑事判决书)。就在这一年,孙某武和孟某辉把我父亲唐英奎用心血盖起来的数千平方米的厂房、办公楼拆了,把唐英奎与加拿大、台湾合资合作办厂投入的价值2000万余元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财物处置了,并开始在这块土地上启动商品房项目,典型未批先建。
而在2018年12月,满城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竟公开挂牌出让这块地。就满城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的涉嫌违法行为我到相关部门反映,致拍卖未成功。
2020年4月17日,孙某武因涉恶被判刑。其中孙某武犯罪的第一个事实就是非法转让土地,而该土地就是我父亲唐英奎办厂用地。
2021年3月4日,满城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又一次挂牌出让,摘得该块土地的公司为:保定市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查询,当初孙某武非法交易该土地的买主孟某辉正是亚星公司股东之一。
更令人不解的是,刑事判决书认定孙某武以730万元非法转让涉案土地,无论是孙某武收了这笔款,还是730万元是孙某武在“亚星”入股,为什么没有追缴?
综合事实反映,唐英奎冤案十几年推不动,疑是孙某武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作用,他们可以不立案,可以推脱,可以拿假的当真的说事,可以在信访过程中欺上瞒下,甚至造假。在喊冤路上,我们深深体会到一些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伤害的是老百姓心灵,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心血财产,更大的损害是社会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公平及正义。我希望、我呼吁正义的人们擦亮眼睛,还我父亲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正义。 (河北保定市 唐香云)
来源:头条资讯
1998年开始,我父亲唐英奎与保定市满城南韩村西苟村村委会签订“占地协议”共计49.47亩,建设除兴华特种工艺厂外,还有保定康益乳制品有限公司、奎奎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以及后来的保定冀台服装有限公司。租期自1998年6月5日至2048年6月5日,年限50年。租金共计34.33万元。约定建设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付2万元,其余款待工厂建完一次性付清。当时唐英奎于1998年6月22日向村委会交付2万元(见西苟村收据)。满城县土地局向工商局出具占地证明(见1999年2月8日土地局向工商局出具的证明)。
至2005年,厂区厂房、生产设备已基本到位。就在2005年5月19日晚,孙某武纠集几十个人手持凶器将我父亲唐英奎挟持到办公楼上。僵持两三个小时,不知干了什么。孙某武达到目的后,随即将我父母在内的全部在厂人员职工轰出厂区。
事情发生后,我父亲唐英奎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又先后到镇政府、县政府要求提供帮助,惩治凶手,但无济于事。奔波多年,眼看着辛辛苦苦用心血建立起来的事业被孙某武非法霸占无人管,含恨离世。
母亲和工友们又继续北上北京,南下石家庄,数十次反映问题,每次问题转回满城县又不了了之。更有甚者,某些地方官员不但不解决问题,还对我母亲和工友们所反映的问题欺上瞒下,信访过程中造假致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因母亲年迈,我于2014年找到南韩村镇政府继续反映问题。此时的镇里潘书记和赵镇长答复我,说我父亲唐英奎与孙某武有协议,并拿出几份协议复印件。这是我们第一次见到有关部门不立案,置我父亲、母亲及工友们反映问题置之不理的证据及理由。此后不管是在保定市还是在满城县,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在答复我们的信访问题时,口径一致的告诉我:“你父亲与孙某武有协议,他们是自愿的。”
我们十几年反映孙某武霸占我父亲投资2000余万元资产厂区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核心都集中在“有协议,自愿”上来。那么看看这些协议都是什么:1、唐英奎委托孙某武全权处理土地租赁一事的委托书;2、解除西苟村村委会与特种工艺厂唐英奎土地租赁协议书;3、西苟村村委会与张某增的土地租赁协议;4、张某增与孙兴武的土地租赁协议;5、孙某武与唐英奎协议书。
问题二:既然唐英奎委托孙某武全权处理与西苟村村委会的土地租赁事宜,在“特种工艺厂”唐英奎与西苟村村委会的土地解除协议时唐英奎可以不到场,协议上也可以没有唐英奎的个人签字,但协议上确有唐英奎的签字,显然是掩耳盗铃。
问题三:既然唐英奎在解除土地租赁协议时到场了(协议上有唐英奎的签字及手印,不考虑真实性),为什么对撤场、地上建筑物、机器、设备、会计资料等投资2000余万元的资产没有个说法。如此不正常、不合情理难道不是问题?
问题四:张某增与西苟村村委会的土地租赁协议中第五条明确约定,张某增有土地转租权,而张某增即时就将土地转租给了孙某武。而且不知道张某增从哪获得转租土地上一切附着物的处置权,直接将转租土地上所有的附着物归孙某武所有。
问题五:孙某武与唐英奎的协议,明确土地35.44亩为孙某武所有,建筑物为唐英奎所有。按照这个协议,张某增没有权利也没有依据将租赁土地上的附着物归孙某武,这与张某增与孙某武签订的协议在地上附着物归属上显然矛盾,而且孙某武也明知租赁土地上的附着物为唐英奎所有。
问题六:既然张某增已将西苟村村委会收回唐英奎租用土地出租给孙某武,但孙某武在与唐英奎协议中约定“如在2005年10月1日不能付清剩余16.7万元,孙某武有权收回土地……”。这件事无论转多少圈,“西苟村村委会收回”、“西苟村村委会出租给张某增”、“张某增又将涉案土地转租给孙某武”,还是“孙某武在与唐英奎协议开始表述35.44亩为孙某武所有”,从“孙某武有权收回土地”这句话直接透露出孙某武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认为涉案土地归其所有。
问题七:既然张某增已将西苟村村委会收回租唐英奎的占地并转租给了孙某武,为什么孙某武还让唐英奎为其支付购地款?这明显是强盗逻辑,难道这不是问题吗?
问题八:看孙某武与唐英奎协议,表现双方互有债权债务关系,唐英奎应支付孙某武的购地款(不考虑真实性),而孙某武应支付唐英奎所有建筑及地面附着物款50万(不考虑真实性),正常情况下唐英奎应该付给孙某武的30.2万元,可以从孙某武应该给唐英奎的建筑及地面附着物50万元中扣除。这样,孙某武出19.8万元就可以完全占有唐英奎的一切。何必转这么大圈,难道这不是问题吗?
通过上述剖析,得出的结论是,造假协议矛盾重重,漏洞百出。这完全是一场有预谋、精心策划、目的明确的敲诈勒索事件。十多年来,孙某武凭着一身恶气、霸气,构筑了一个攻不破的保护网。这些保护伞们明知“协议”漏洞百出,矛盾重重,如此之多的不合事实,不合情理,明眼一看就辨其假的所谓协议他们视而不见,认同50万元能买2000余万元资产,天理何在。
就在我为父亲伸冤过程中,2016年5月孙某武把霸占的土地非法卖给了孟某辉(见保定市中院2020冀刑经226号刑事判决书)。就在这一年,孙某武和孟某辉把我父亲唐英奎用心血盖起来的数千平方米的厂房、办公楼拆了,把唐英奎与加拿大、台湾合资合作办厂投入的价值2000万余元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财物处置了,并开始在这块土地上启动商品房项目,典型未批先建。
2020年4月17日,孙某武因涉恶被判刑。其中孙某武犯罪的第一个事实就是非法转让土地,而该土地就是我父亲唐英奎办厂用地。
更令人不解的是,刑事判决书认定孙某武以730万元非法转让涉案土地,无论是孙某武收了这笔款,还是730万元是孙某武在“亚星”入股,为什么没有追缴?
综合事实反映,唐英奎冤案十几年推不动,疑是孙某武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作用,他们可以不立案,可以推脱,可以拿假的当真的说事,可以在信访过程中欺上瞒下,甚至造假。在喊冤路上,我们深深体会到一些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伤害的是老百姓心灵,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心血财产,更大的损害是社会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公平及正义。我希望、我呼吁正义的人们擦亮眼睛,还我父亲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正义。 (河北保定市 唐香云)
来源:头条资讯
下一篇:村民诉称其7.55亩土地使用权凭空消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