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称一纸错判致其资产长期被查封全面瘫痪
本文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纸错判导致我们这家民企资产长期被查封、经营受限,声誉受损、全面瘫痪。3月17日,吉林省全福木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华致函有关部门,依法请求中止(2013)长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纸错判导致我们这家民企资产长期被查封、经营受限,声誉受损、全面瘫痪。”3月17日,吉林省全福木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华致函有关部门,依法请求中止(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00381号案件的执行,以避免和减少国家赔偿责任的扩大。
2013年2月22日,吉林省全福木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下称全福公司)作为借款人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春农商行)签订《“贷捷利”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00万元。同日,中东担保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全福公司提供相应的土地、房产证7本2182.17平方米(评估价格676万元)作为贷款反担保。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1日。如上述期限与贷款凭证、借据日期不一致的,以贷款凭证、借据记载日期为准。
该笔借款由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东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同时,约定担保费40万元,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一周前付清。并约定全福公司应当支付风险保证金,首期风险保证金20万元于合同签订时缴纳,第二期于2014年2月21日缴纳。
上述手续完备后,全福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收到了长春农商行贷款500万元。全福公司收到贷款后,2015年2月21日因项目投资没有到位,导致该公司没能按约定履行偿贷义务,故由中东担保公司代偿还款。全福公司自认为处于债权债务关系正常存续状态。此间并未产生纠纷,也无任何司法机关涉入此项债事之中。
问题引发于2018年4月12日,在全福公司的大门上发现了长春新区法院只有院长名章没有公章的《执行公告》。至此,全福公司方得知自己摊上了涉诉官司,而且莫名其妙的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
对此,他们非常惊愕和疑惑。因为他们没有参与过本案诉讼,何来执行案件?带此疑惑他们进行了核查,经查得知长春新区法院执行根据是(2013)长高开初民字第00381号《民事调解书》。
随后,全福公司依法查阅了(2013)长高开初民字第00381号卷宗。据该案卷宗记载显示:2013年2月22日,全福公司分别与长春农商行签订了《贷款合同》,与中东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在贷款合同还没有履行放款义务的情况下(当月28日才放款),2013年2月25日,中东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华委托该公司保全主管李某园向原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全福公司以“抵押合同纠纷”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3年2月25日,当天中东公司在法院提交诉状、提交保全申请、提交相关企业资质、填写诉前调解意见表等诉讼手续,法院当天由周某信收案、当日由任某杰批准立案、排案号为“(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00381号”。当日交由张某承办,张某当日给予办理《裁定》保全、当日签发《协助执行通知》、当即查封冻结、当日开庭、当日调解、当日出具《调解书》。这一系列的业务程序从表面形式上看手续貌似完备,其实恰恰在这速审的形式下掩饰着诸多问题。
第一,全福公司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在2018年4月12日之前从未因中东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接待、接受过任何司法机关传唤、送达、应诉、出庭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诉讼活动。我没有出庭,何来的调解书?何来的全福公司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字、公司公章?
第二,全福公司反映此案错判,从查阅卷宗材料就可以得到证明。从诉状说,起诉状是当日提交,提交后法院需要审查,还需办理其它相关手续,这些都需要时间。法院就算是8点上班,去了办理这些手续时间,还要传唤被告。被告地点到法院即使顺利无误也需2小时。那么,庭审笔录记载当天9点钟开庭,被告能在庭吗?
按规定庭审笔录要经当事人复核后,每页应由本人签字确认。而该案庭审笔录各页无当事人签字,仅是在尾页有被告签字,还盖了公司公章。而原告则无人签字,仅盖章而已。
从《是否同意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意见征询表》所见:原告在意见栏内明确填写“不同意调解”,为什么又产生了《调解书》?而且该征询表上并未显示被告的意见。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权尚未到期不应享有诉权。尤其是本案2013年2月22日签约办贷款走流程,2月28日才划款,而2月25日就起诉。25日中东公司和农商行的给付义务还没有履行就行使诉权?法院竟能受理?而且把本应2015年2月21日到期的债权列为调解书的第二项,成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依据,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由于上述错判导致全福公司资产长期被查封、经营受限,声誉受损、全面瘫痪!全福公司在得知权利被侵后,连续多年数十次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诉、信访等多种方式、多个渠道反应情况,至今无果。相反,却是法院不停地向全福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告,使公司近年来研发获得的专利技术(国家科技成果三项,一项国家火炬计划项目)无法开展实施,导致企业偿债能力灭失。
更为严重的是,全福公司资产依据(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381号《调解书》法院进入了拍卖程序。在全福公司法人代表不知情下,法院通过淘宝网,将一万多平方米墒混标准厂房,5000多万元资产竟以695万元卖给担保公司与法院指定的买受人。2021年3月17日,法院强行查封了全福公司全部资产,并称要把主要设备通通拆走,直接造成公司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民企的整体权益。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理清真相,秉公明断,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民企正当权益。 (扬誓 郑义)
来源:头条资讯
该笔借款由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东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同时,约定担保费40万元,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一周前付清。并约定全福公司应当支付风险保证金,首期风险保证金20万元于合同签订时缴纳,第二期于2014年2月21日缴纳。
上述手续完备后,全福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收到了长春农商行贷款500万元。全福公司收到贷款后,2015年2月21日因项目投资没有到位,导致该公司没能按约定履行偿贷义务,故由中东担保公司代偿还款。全福公司自认为处于债权债务关系正常存续状态。此间并未产生纠纷,也无任何司法机关涉入此项债事之中。
问题引发于2018年4月12日,在全福公司的大门上发现了长春新区法院只有院长名章没有公章的《执行公告》。至此,全福公司方得知自己摊上了涉诉官司,而且莫名其妙的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
对此,他们非常惊愕和疑惑。因为他们没有参与过本案诉讼,何来执行案件?带此疑惑他们进行了核查,经查得知长春新区法院执行根据是(2013)长高开初民字第00381号《民事调解书》。
随后,全福公司依法查阅了(2013)长高开初民字第00381号卷宗。据该案卷宗记载显示:2013年2月22日,全福公司分别与长春农商行签订了《贷款合同》,与中东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在贷款合同还没有履行放款义务的情况下(当月28日才放款),2013年2月25日,中东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华委托该公司保全主管李某园向原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全福公司以“抵押合同纠纷”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3年2月25日,当天中东公司在法院提交诉状、提交保全申请、提交相关企业资质、填写诉前调解意见表等诉讼手续,法院当天由周某信收案、当日由任某杰批准立案、排案号为“(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00381号”。当日交由张某承办,张某当日给予办理《裁定》保全、当日签发《协助执行通知》、当即查封冻结、当日开庭、当日调解、当日出具《调解书》。这一系列的业务程序从表面形式上看手续貌似完备,其实恰恰在这速审的形式下掩饰着诸多问题。
第一,全福公司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在2018年4月12日之前从未因中东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接待、接受过任何司法机关传唤、送达、应诉、出庭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诉讼活动。我没有出庭,何来的调解书?何来的全福公司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字、公司公章?
第二,全福公司反映此案错判,从查阅卷宗材料就可以得到证明。从诉状说,起诉状是当日提交,提交后法院需要审查,还需办理其它相关手续,这些都需要时间。法院就算是8点上班,去了办理这些手续时间,还要传唤被告。被告地点到法院即使顺利无误也需2小时。那么,庭审笔录记载当天9点钟开庭,被告能在庭吗?
按规定庭审笔录要经当事人复核后,每页应由本人签字确认。而该案庭审笔录各页无当事人签字,仅是在尾页有被告签字,还盖了公司公章。而原告则无人签字,仅盖章而已。
从《是否同意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意见征询表》所见:原告在意见栏内明确填写“不同意调解”,为什么又产生了《调解书》?而且该征询表上并未显示被告的意见。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权尚未到期不应享有诉权。尤其是本案2013年2月22日签约办贷款走流程,2月28日才划款,而2月25日就起诉。25日中东公司和农商行的给付义务还没有履行就行使诉权?法院竟能受理?而且把本应2015年2月21日到期的债权列为调解书的第二项,成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依据,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由于上述错判导致全福公司资产长期被查封、经营受限,声誉受损、全面瘫痪!全福公司在得知权利被侵后,连续多年数十次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诉、信访等多种方式、多个渠道反应情况,至今无果。相反,却是法院不停地向全福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告,使公司近年来研发获得的专利技术(国家科技成果三项,一项国家火炬计划项目)无法开展实施,导致企业偿债能力灭失。
更为严重的是,全福公司资产依据(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381号《调解书》法院进入了拍卖程序。在全福公司法人代表不知情下,法院通过淘宝网,将一万多平方米墒混标准厂房,5000多万元资产竟以695万元卖给担保公司与法院指定的买受人。2021年3月17日,法院强行查封了全福公司全部资产,并称要把主要设备通通拆走,直接造成公司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民企的整体权益。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理清真相,秉公明断,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民企正当权益。 (扬誓 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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