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一民企诉称错误评估致其损失600万元
本文摘要: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地法院执行局错误评估,无视反映人申请执行异议,涉嫌违反执行程序,给我们这家民营企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地法院执行局错误评估,无视反映人申请执行异议,涉嫌违反执行程序,给我们这家民营企业造成600万元的经济损失。”近日,位于山东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的山东亨元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雷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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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工行和山东亨元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亭区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鲁0406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枣庄工行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406执842号。在执行过程中,枣庄工行将(2018)鲁0406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济南舜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依法申请恢复执行。2022年4月15日,枣庄市山亭区法院作出(2022)鲁0406执恢46号执行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亨元公司抵押财产进行评估处理。

    山亭区法院作出(2022)鲁0406执恢46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涉嫌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山亭区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委托山东中盛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案涉异议人公司的土地、建筑物进行评估。中盛公司采取成本法、减折旧进行估价,涉嫌严重违法,造成反映人的财产严重损失。

    中盛公司在《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第九条评估方法明确“本次选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而不是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规定比较法(市场价格法);中盛公司在《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第九条评估方法明确:“成本法是参照与估价对象有可比性物业的客观现值或者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客观合理价格或者价值的一种方法。”该公司采取成本法、扣除折旧,违背法律规定和《房地产估价规范》《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没有按照法律和评估规范进行要求按照市价评估。按照成本法评估对案涉查封财产及土地使用权,得到的评估价值是案涉查封财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价,减折旧,而不是市价。

    因为对中盛公司作出《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不服,反映人依法向山亭区法院提交了《评估报告异议书》申请上述评估报告无效,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2022年7月28日,反映人申请执行异议,通过枣庄市桑村邮政支局将《执行异议申请书》寄给山亭区法院执行法官韩某涛;2022年7月29日,韩某涛法官亲自签收;2022年8月29日,山亭区法院作出(2022)鲁0406执3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亨元公司不服该执行裁定,依法向枣庄市中院执行复议申请;2023年9月6日,枣庄市中院作出(2023)鲁04复13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被执行人亨元公司的异议请求;2024年2月25日,反映人申请执行监督,依法向省高院邮寄执行监督申请书,至今将近半年时间未获回复。

    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拍卖、变卖价格,按约定。无约定拍卖、变卖价格的按照市价。评估机构应按按照人民法院的委托按照市价进行评估。中盛公司在《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第九条评估方法明确:“本次选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该评估报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应予撤销,重新依据市价对山亭区法院委托评估案涉财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山亭区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将案涉土地17009.4平方米评估价值1658642元,平均价值97.5元/㎡,根据2020年,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发布的枣庄市的工业用地价水平为一平方米426元。反映人提出评估异议申请,执行法官未给予任何答复,直接强行拍卖,成交价87.3元/㎡,不到市场价的20%,差价600万元,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标的各种评估方法都需要特定的数据资料支持,也都有特定的实施运作规程。执行法院对该依据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证实性等方面进行严肃地审查。如果经审查,该评估结论合法有效,符合民事证据规则,执行法院应予以采信;反之,则不能采信。中盛公司采用“成本法”进行低价评估,明显是不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可证实性的,山亭区法院执行局不应采信其评估报告进行拍卖工作应要求采纳“市场法”重新进行合法评估。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而反映人至今没有收到中盛公司说明,也没有收到山亭区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意见。

    2022年8月8日,反映人在山亭区法院执行法官韩某涛办公室,其拿出一份与反映人执行异议申请完全相反的笔录让反映人签字,被反映人拒绝,要求重新进行评估,纠正违法行为。韩某涛法官与反映人谈判,付给反映人的动产损失补偿几十万元,让反映人不再追究评估报告和低价拍卖的事宜。试问,韩法官代表谁和反映人谈判?为什么可以拿出几十万元来谈判?为什么要串通评估机构低价评估、低价拍卖?这背后是否有其它隐情?

    以上陈述皆为属实,如有不实之处,反映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我们的诉求,一是依法撤销山东中盛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的《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重新对案涉土地及房产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合法评估;二是依法撤销枣庄市山亭区法院作出的(2022)鲁0406执恢46号执行裁定书,对案涉执行标的重新评估、拍卖、执行,依法赔偿反映人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三是对此案执行中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深入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中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