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参圈被强迁致养殖户损失惨重
本文摘要:在没有与围海养殖户充分沟通协商,也没有政策宣讲的情况下,我们的海参圈被强迁。圈里还有海参,圈填了损失150多万元。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公平公正妥善处理,维护我们养殖户的正当权益。近日,辽宁省盘锦市辽河口围海养殖
“在没有与围海养殖户充分沟通协商,也没有政策宣讲的情况下,我们的海参圈被强迁。圈里还有海参,圈填了损失150多万元。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公平公正妥善处理,维护我们养殖户的正当权益。”近日,辽宁省盘锦市辽河口围海养殖业户代表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19年5月20日,盘锦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给予辽河口围海养殖业户转产开放式养殖优惠政策的通告”。“转产通告”中提出的三种转产养殖模式,第三种养殖模式是“将通过置换新获得的海域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盘锦市农业发展集团,领取转让费”;转让价格规定,“凡自愿转让新获得的海域使用权的,原有证已到期的海域实际使用人,依原围海养殖面积享受5382元/亩最优转让费价格;原有证未到期的海域实际使用人,依原围海养殖面积同时享受1395元/亩补偿费和5382元/亩转让费的价格,合计6777元/亩”。我们养殖户的理解就是由招商引资而来到盘锦投入巨资的养殖户,由于政策调整强行不给延续海域使用证的期限,造成海域使用证的无端到期,最终只能得到5382元/亩(有证到期的)的转让金,然后必须在2019年7月1日前完成手续,进而就应该退出养殖海域了。对于这样的“转产通告”,我们养殖户心存疑虑。
其一,首先我们质疑“转产通告”发布部门的合法性。当年《养殖用海协议书》的签定单位是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而现在“转产通告”的发布部门是盘锦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政府工作的职权范围、工作内容上看,后者是否具备解决这样一个牵涉到广大养殖业户动迁补偿问题的能力,是否可以代替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做出这样一个决策并发布通告。解决这个问题的部门,应该是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或者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所以,这个“转产通告”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另外,几次的通告发布单位随意变换,让人觉得匪夷所思。
其二,“转产通告”中欠缺了必要的内容。“转产通告”中列出了包括原围海养殖面积的2.3倍的比例置换或者5382元/亩转让费等许多项优惠政策,但是没有说明平等合约的双方为什么甲方(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要给乙方(海域使用人)那么多的优惠政策,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合约不能继续履行,是招商失误还是养殖户没有遵守合同造成的?我们养殖户认为,这是当年招商失误加上“湿地保护”政策调整造成的。而我们养殖户按时缴纳海域使用金,履行了合约中的全部义务,在不能继续履行合约这件事情上没有责任。我们认为“转产通告”中缺少了这部分内容。
其三,转让价格标准没有给出依据。5382元/亩的转让价格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既然都精确到个位数了,想必一定有一个严格的算法,我们养殖户希望能给我们一个说法或者算法。实际上转让费本身就是矛盾的,既然有证到期了,何来的转让,这实际上就是因为政策调整使养殖户无法继续养殖了政府应该给予的补偿,还是叫“补偿费”比较好,而用“转让费”这个说法我们认为还是想掩饰自己的失误,实际上这很没有必要。我们养殖户要求看到“转产通告”中转让价格的评估报告、评估单位、评估人员的资质文件。评估报告是需要第三方认可的,我们希望看到养殖户在评估报告中的签字认可文件。如果没有第三方的认可,那么这个“转产通告”中的转让价格部分是否符合现行法规呢。
其四,与省内周边同样情况相比,给予的补偿太低。2000年,大连金州区杏树屯每亩补偿5万元;2007年,大连瓦房店交流岛每亩补偿3.8万元;2010年,大连瓦房店复州湾每亩补偿4.8万元;2010年,锦州凌海娘娘宫赵屯每亩补偿4万元;2011年,大连瓦房店永宁镇每亩补偿5万元;2011年,大连瓦房店长兴岛每亩补偿3.8万元;2016年,大连庄河花园口每亩补偿4万元;盘锦二界沟,滨海路每亩补偿3.5万元。从中可以看出,动迁补偿费平均也有4万元/亩,动迁占用的原因也都大同小异,盘锦市给予的补偿费5382元/亩与之相比较实在是相差太大。我们都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我们养殖户不要求多,最起码的同等对待总可以吧。
其五,给养殖户造成的损失及地上附着物没有补偿。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底,当地有关部门三番五次的下通告,要求养殖户无条件退出、禁止投苗等。这段时间养殖户不能投入苗种、不能维护养殖区域,以致长时间生产断档,无法正常管理和生产,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在“转产通告”中没有任何的提及。另外为了海参养殖,所有养殖都在海参圈构建了看圈小房,有些养殖户还配备了提水泵、增氧设备等,这些地上附着物在补偿中也没有提及。
其六,没有任何的征求意见过程。当初合同的签定是平等的。既然是平等的合约双方,在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我们这里的政策调整)不能继续履行合约时,双方应该坦诚的沟通,分清责任,有责任的一方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积极与受损害方商量沟通,争取圆满地解决问题。但是作为有责任一方,多次下发通告,都没有与广大的养殖户沟通协商,也没有政策宣讲,甚至是确定补偿金额这样的事情,也是一家之言,没有任何征求意见的过程,这样的做法不管从法理上还是在情理上都难以让人接受。
当初我们是看到通过各大媒体发布的招商引资政策而来,现在怎么就变成非法养殖了呢,而且在强迁过程中有养殖户发病和受伤住院。我们对此感到非常的无奈和失落。我们养殖户的要求是,一是充分考虑养殖户的合理诉求。充分考虑海域使用证到期的成因,充分考虑三番五次通告给养殖户带来的损失,给出合理的补偿;二是提高补偿费标准。我们要求最低的补偿费(含损失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为4万元/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当今,希望最终会有一个合情合理、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来源:晨报资讯
2019年5月20日,盘锦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给予辽河口围海养殖业户转产开放式养殖优惠政策的通告”。“转产通告”中提出的三种转产养殖模式,第三种养殖模式是“将通过置换新获得的海域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盘锦市农业发展集团,领取转让费”;转让价格规定,“凡自愿转让新获得的海域使用权的,原有证已到期的海域实际使用人,依原围海养殖面积享受5382元/亩最优转让费价格;原有证未到期的海域实际使用人,依原围海养殖面积同时享受1395元/亩补偿费和5382元/亩转让费的价格,合计6777元/亩”。我们养殖户的理解就是由招商引资而来到盘锦投入巨资的养殖户,由于政策调整强行不给延续海域使用证的期限,造成海域使用证的无端到期,最终只能得到5382元/亩(有证到期的)的转让金,然后必须在2019年7月1日前完成手续,进而就应该退出养殖海域了。对于这样的“转产通告”,我们养殖户心存疑虑。
其一,首先我们质疑“转产通告”发布部门的合法性。当年《养殖用海协议书》的签定单位是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而现在“转产通告”的发布部门是盘锦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政府工作的职权范围、工作内容上看,后者是否具备解决这样一个牵涉到广大养殖业户动迁补偿问题的能力,是否可以代替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做出这样一个决策并发布通告。解决这个问题的部门,应该是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或者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所以,这个“转产通告”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另外,几次的通告发布单位随意变换,让人觉得匪夷所思。
其二,“转产通告”中欠缺了必要的内容。“转产通告”中列出了包括原围海养殖面积的2.3倍的比例置换或者5382元/亩转让费等许多项优惠政策,但是没有说明平等合约的双方为什么甲方(盘山县海洋与渔业局)要给乙方(海域使用人)那么多的优惠政策,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合约不能继续履行,是招商失误还是养殖户没有遵守合同造成的?我们养殖户认为,这是当年招商失误加上“湿地保护”政策调整造成的。而我们养殖户按时缴纳海域使用金,履行了合约中的全部义务,在不能继续履行合约这件事情上没有责任。我们认为“转产通告”中缺少了这部分内容。
其三,转让价格标准没有给出依据。5382元/亩的转让价格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既然都精确到个位数了,想必一定有一个严格的算法,我们养殖户希望能给我们一个说法或者算法。实际上转让费本身就是矛盾的,既然有证到期了,何来的转让,这实际上就是因为政策调整使养殖户无法继续养殖了政府应该给予的补偿,还是叫“补偿费”比较好,而用“转让费”这个说法我们认为还是想掩饰自己的失误,实际上这很没有必要。我们养殖户要求看到“转产通告”中转让价格的评估报告、评估单位、评估人员的资质文件。评估报告是需要第三方认可的,我们希望看到养殖户在评估报告中的签字认可文件。如果没有第三方的认可,那么这个“转产通告”中的转让价格部分是否符合现行法规呢。
其四,与省内周边同样情况相比,给予的补偿太低。2000年,大连金州区杏树屯每亩补偿5万元;2007年,大连瓦房店交流岛每亩补偿3.8万元;2010年,大连瓦房店复州湾每亩补偿4.8万元;2010年,锦州凌海娘娘宫赵屯每亩补偿4万元;2011年,大连瓦房店永宁镇每亩补偿5万元;2011年,大连瓦房店长兴岛每亩补偿3.8万元;2016年,大连庄河花园口每亩补偿4万元;盘锦二界沟,滨海路每亩补偿3.5万元。从中可以看出,动迁补偿费平均也有4万元/亩,动迁占用的原因也都大同小异,盘锦市给予的补偿费5382元/亩与之相比较实在是相差太大。我们都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我们养殖户不要求多,最起码的同等对待总可以吧。
其五,给养殖户造成的损失及地上附着物没有补偿。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底,当地有关部门三番五次的下通告,要求养殖户无条件退出、禁止投苗等。这段时间养殖户不能投入苗种、不能维护养殖区域,以致长时间生产断档,无法正常管理和生产,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在“转产通告”中没有任何的提及。另外为了海参养殖,所有养殖都在海参圈构建了看圈小房,有些养殖户还配备了提水泵、增氧设备等,这些地上附着物在补偿中也没有提及。
其六,没有任何的征求意见过程。当初合同的签定是平等的。既然是平等的合约双方,在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我们这里的政策调整)不能继续履行合约时,双方应该坦诚的沟通,分清责任,有责任的一方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积极与受损害方商量沟通,争取圆满地解决问题。但是作为有责任一方,多次下发通告,都没有与广大的养殖户沟通协商,也没有政策宣讲,甚至是确定补偿金额这样的事情,也是一家之言,没有任何征求意见的过程,这样的做法不管从法理上还是在情理上都难以让人接受。
当初我们是看到通过各大媒体发布的招商引资政策而来,现在怎么就变成非法养殖了呢,而且在强迁过程中有养殖户发病和受伤住院。我们对此感到非常的无奈和失落。我们养殖户的要求是,一是充分考虑养殖户的合理诉求。充分考虑海域使用证到期的成因,充分考虑三番五次通告给养殖户带来的损失,给出合理的补偿;二是提高补偿费标准。我们要求最低的补偿费(含损失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为4万元/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当今,希望最终会有一个合情合理、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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