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修县一民企被要求停产又不安置补偿引质疑
本文摘要: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政,领导干部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有利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在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加
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政,领导干部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有利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在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恳请永修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家就我公司是否有必要拆迁开展评估。我公司对修河国家湿地保护内影响进行评估,在现基础进行规范整治恢复生产可行性评估;如果一定要拆迁,也希望永修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对我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予以合理补偿,或者做好我公司搬迁用地等安置工作。”江西永修县鑫磊石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谢新响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如是说。

       在一份题为《关于请求妥善处理永修县鑫磊石业有限公司企业关停的报告》的书面反映材料中,谢新响陈述了事情经过:永修县鑫磊石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是永修县江上乡招商引资的一家民营企业,相关行政审批文件齐全,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批复文件等等,永修县人民政府2016年将本公司纳入42个环保完善备案项目“永府办字(2016)168号文件”。本公司主要开采花岗石板材加工,占地21亩,总投资2600多万元。
                
       2019年4月30日,永修县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公安局、江上乡政府对我公司现场检查时,以我公司位于修河国家湿地公司保护区域范围内为由,永修县环境监理大队下达了环境监察现场记录,并提出了现场处理意见:1、立即停止生产;2、在2019年6月20日前,全部拆除,做到两断三清,并恢复原状;3、如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019年5月28日、8月20日,永修县环境监理大队分别下达环境监察现场记录,并提出现场处理瞥见:1、对现场监察问题进行整改;2、规范厂区环境,完善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严禁切割打磨废水超标排放;3、规范物料存储,完善“三防”措施,降低环境风险;4、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县生态环境、江上乡政府等部门多次到我厂口头通知我公司拆除,导致我公司自2019年4月至今一直停产,造成我公司巨大损失。
               
        关于妥善处理企业关停的理由。其一,我公司建设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在国家批准修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之前,按常理在批准修河国家湿地保护区之前永修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启动对我公司资产评估赔偿及公司拆迁工作,而事实是没有开展此项工作,我公司对修河国家湿地公园也不知情。
 
       其二,我公司处于修河岸线之内并不在修河滩涂以内,而修河岸线自柘林湖大坝以下至吴城入鄱阳湖流域内居民房等各种建筑到处都是,与我公司状况一样全部都在修河国家湿地保护区范围内,为什么仅针对我公司进行拆除。

       其三,我公司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修河,公司各种环保治理措施,设施齐全,不造成环境污染更不造成修河湿地污染。
              
       其四,永修县环境监理大队下达的三份环境现场监察记录提出的现场处理意见不一致,按理说以最后的一次为依据,我公司认为是在现在的基础上进行整改并进行生产。上述部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依法行政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之规定,我公司在接到该书面材料和口头通知后,五个部门并未依法听取我公司的诉求和意见,侵害了我们依法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民营企业在国内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没有民营企业的发展,就没有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就是支持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要充分认识民营企业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好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保驾护航,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此,恳请永修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家就我公司是否有必要拆迁开展评估。我公司对修河国家湿地保护内影响进行评估,在现基础进行规范整治恢复生产可行性评估;如果一定要拆迁,也希望永修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对我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予以合理补偿,或者做好我公司搬迁用地等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