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案现补充关键新证据引发关注
本文摘要:一起涉及运输麻黄素物品罪被诬陷制毒罪的刑事申诉案件因新证人证言、律师辩护意见及家庭困境材料的披露,引发社会各界对刑事证据规则与司法纠错机制的深度讨论。原审被告人张某亮及其家属通过多份手写申诉材料、证人证言及法律意见书,提出本案存在主观明知

一起涉及运输麻黄素物品罪被诬陷“制毒罪”的刑事申诉案件因新证人证言、律师辩护意见及家庭困境材料的披露,引发社会各界对刑事证据规则与司法纠错机制的深度讨论。原审被告人张某亮及其家属通过多份手写申诉材料、证人证言及法律意见书,提出本案存在“主观明知”认定瑕疵、证据链断裂等问题,并披露服刑人员彭某文提供的突破性证言。案件背后,一个因司法判决陷入困境的家庭现状,进一步凸显司法程序对社会关系的深远影响。

    其一,核心突破:狱内证人证言直指“主观明知”争议。根据2024年12月25日由广东省阳春监狱5监区服刑人员彭某文出具的手写证明材料,该证人明确陈述:

    关键对话细节。2022年8月在新会看守所38仓羁押期间,同案犯林某洋(已判决)亲口承认“张某亮仅为运输司机,对制毒毫不知情”。该证言经监狱管理部门核验,附有红色指印及监区信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0条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

    证据补强链条。申诉方于2024年11月5日提交的补充材料显示,彭某文虽非直接涉案人,但其作为间接知情人的证言,可与张某亮提出的“未参与制毒分赃”“仅收取固定运费”等情节形成印证,构成《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是推翻原判的新证据”。

    其二,法律焦点:原审“应明知”推定逻辑遭多重质疑。申诉材料披露,本案法律争议集中于三个层面:

    证据链条断裂,关键证人证言矛盾与利益关联。原审依据的关键证人吴某斌(案件同案犯)证词存在重大瑕疵。根据张某亮申诉材料显示:

    引诱未遂与诬陷情节。吴某斌曾以1万元高额运费为诱饵,要求张某亮参与运输,但实际未支付分文,且在案发后为逃避责任,捏造张某亮“明知运输制毒物品”的不实指控。

    证言真实性存疑。吴某斌与另一证人谢某信存在亲属关系,二人供述关于“分赃细节”“运输分工”等内容前后矛盾。

    车辆时间线冲突。原审认定张某亮驾驶涉案车辆(粤MW7055)运输22包麻黄素,但车辆过户记录显示,作案期间该车辆尚未登记至张某亮名下,直接推翻运输主体指控。

    主观明知推定缺乏法理基础。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认定运输人员“明知”需满足“特约条款”,如藏匿伪装运输、逃避检查、高额报酬等情形。本案中,张某亮仅收取市场价运费,未获取异常利益,与制毒物品运输常见特征不符;吴某斌证词中关于“张某亮参与分赃”的指控已被银行流水、同案犯林某洋证言证伪。

    其三,八年申诉之路折射司法成本。张某亮母亲徐女士提交的“泣血求救申诉信”揭示案件衍生社会问题:

    家庭生存危机,经济全面崩溃。2017年一审期间,江门市中院以法律程序错误为由,强行扣除张某亮名下全部银行账户余额(仅余484.46元),并查封其家庭唯一房产。为缴纳10万元罚金及支付律师费用,徐女士被迫通过高息借贷筹款,累计负债达35万元。

    监护断层与健康恶化。三名未成年子女长期依靠亲友接济,长子因经济压力辍学打工;张某亮在江门看守所关押6年期间因意外重伤致残,2014年4月被转移至阳春监狱;目前其左膝关节亟需二次手术,七旬母亲徐女士亦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家庭医疗负担沉重。

    申诉程序梗阻与司法不公。自2017年一审判决以来,张某亮坚持不认罪,未签署任何认罪认罚书,但申诉之路屡遭驳回:2023年7月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申诉被当场驳回;省高检2023年11月9日作出不予审查决定;材料多次转回地方法院,八年内历经5位律师、50次申诉均未启动再审。

    其四,司法纠错与医疗救助双重诉求。基于本案新证据及张某亮家庭的特殊困境,徐女士代表全家提出以下请求:请求最高检第十检察厅依法介入监督促办本案,对原审证据瑕疵及彭某文关键证言进行实质性审查,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对张某亮的错误认定与不公判决,依法撤销其“制毒罪”名并减轻刑期刑罚,维护百姓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请求立即安排张某亮接受左膝关节第二次修复手术,确保手术期间医疗安全、营养支持及术后康复护理,并同步公开治疗记录,接受家属与社会监督,避免因延误治疗导致终身残疾。

    当案卷中的墨迹承载着一个家庭的生存希望,当铁窗内的证言可能改写司法结论,此案已成为检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试金石。此刻,徐女士“愿正义阳光照亮孩子回家路”的泣血呼唤,不仅是母亲对儿子的拯救,更是公民对法治信仰的坚守。期待本案在证据与程序的轨道上,给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答案。

来源:头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