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煤炭工业供销公司成立于1989年2月23日,挂靠在柳林县煤炭工业局的名下,既是一个红帽子企业,又是一个中小企业,每年上缴2%的管理费。煤炭局没有投入任何资金,由于仁义个人投资。开业时的地点是柳林县薛家湾沟岔307国道旁,是于仁义个人投资修建的门面,总投资13万余元。1992年,柳林县政府城区规划进行了拆迁。拆迁后,县政府给予于仁义赔偿13万元。
1992年12月,为了继续办企业,于仁义向社会借款出资34万元,购置了柳林县种子公司全部房产,手续合法,属于买卖性质,不属于县政府划拨行为。
1988年6月24日,柳林县煤炭局向县政府请示报告成立柳林县煤炭供销公司,县政府同意成立并出了文件,领到营业执照后无法开业,一没有经营场地;二没有懂业务的合适人选;三没有购货资金。
1989年2月23日,柳林县煤炭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任命于仁义为柳林县煤炭工业供销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法人代表。”柳林县煤炭局不投入任何资金,由于仁义个人解决资金问题,企业性质自负盈亏。当时的政策是:政府搭台,个人唱戏。
其一,事实依据。1989年2月23日,于仁义是企业法人代表,主持全面工作。至2024年4月期间,企业未曾换过领导人,共计35年。
公司的员工依据有关政策政府全部安置,对企业对政府没有任何意见;公司的房产属于仁义个人购置,产权并归于仁义个人所有;公司的房产仍然在于仁义的管理名下,部分房屋向外租赁,租赁费由于仁义个人收入。
1998年—2000年,柳林县煤炭供销公司进行了改制,县政府体改办出台了改制方案:摘国有企业的牌子变民营企业的性质,恢复企业的本来面貌。经分管县领导邹某某批准,同意此改制方案。柳林县煤炭工业管理局领导马某某,同意此改制方案,并加盖了煤炭局的公章。正在这个时候,政府主要领导调离,搁浅至今。
其二,法律依据。2004年1月16日(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最高法对红帽子企业产权处理办法意见,第二条:在解决红帽子企业产权时,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
《中小企业促进法》也强调了对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保护。第5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权益;第51条,各级政府受理中小企业投诉、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第57条,对直接的负责人员,和其它直接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民法典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取得276条、268条、269条。
其三,在其炮制主导的《听证意见书》中公然捏造事实。煤炭供销公司开业时,地点在薛家湾沟岔307国道旁,竟然说是在原柳林县矿业公司院内;于仁义系以工人身份退休,竟然说成干部身份退休;县法院判决书明确认定了四个事实,竟然说未给认定。
需要强调的是,多位时任领导出具相关证言,证明柳林县煤炭工业供销公司系于仁义个人投资,企业产权应归投资人于仁义所有。
一,杨某大(煤炭供销公司成立时,任煤炭局局长):1988年12月响应政府号召,政府搭台唱戏。经煤炭局局长办会议决定成立柳林县煤炭供销公司,为搞活经济改善煤炭局职工生活,收取2%的管理费。煤炭局未投入任何资金,由于仁义自己负责解决资金问题。
二,王某文(供销公司改制时任审计局局长):2000年9月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对我县企业改制单位进行资金明细审计。通过我局审计小组为期一周审计,未发现国家给煤炭供销公司投资,公司的资金全部由个人投资,该审计报告属实。
三,王某连(供销公司改制时属改制领导组成员任总工会主席):关于柳林县煤炭供销公司的改制工作我参加过。该企业挂靠煤炭局,我们认为是国有企业,动员职工入股,想改制为股份公司,该企业亏损大,债务多,职工不愿入股,第一次改制失败。1987年第二次改制,由县体改办牵头。体改办武某孝主任、煤炭局刘某成、工会王某连对于企业进行了审计、评估,的确认为该企业是挂靠煤炭局,而国家和职工并没有对企业进行投资,资金属于仁义个人资产及个人借款。因此,这次改制根据有关摘掉“红帽子”的政策,定为摘掉国家“红帽子”恢复企业属私营企业,因此1998年改制方案是符合政策的,企业产权应归投资人于仁义所有。
四,白某秀(煤炭供销公司成立时任工商局局长):1987年—1990年期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允许政府搭台个人投资办企业,于仁义同志办的煤炭供销公司,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确系由县煤炭局挂名于仁义个人投资新办。
五,刘某成(供销公司改制时任煤炭管理局党总支书记,属改制领导组成员):1998年局领导让我参加我局下属企业柳林县煤炭供销公司的企业改制。当时由县体改办主任武某孝同志牵头,由我和县工会主席王某连同志参加。在改制中,首先对企业资产做了审计评估,通过评估确认该企业是挂靠了煤炭局,而职工和煤炭局未对企业投分文资金,企业的所有资金都是于仁义个人借贷,因此改制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起草了改制方案得到了局长马某耕同意,并加盖了煤炭局公章。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就是摘掉国有企业的牌子,恢复私营企业的本来面貌,该企业的产权应当归投资人于仁义同志个人所有。
六,武某孝(供销公司改制时,任改制办主任):关于柳林县煤炭供销公司的改制工作,我亲自参加过第一次(1997年)。该企业挂靠煤炭局,我误认为是国有企业,动员职工入股想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但因该企业亏损大,企业效益差,职工不愿入股,第一次改制失败告终;1998年第二次改制,由我牵头组成改制小组,成员有煤炭局总支书记刘某成、县工会主席王某连。首先对企业资产进行审计评估,通过确认该企业是挂靠了煤炭局,而国家和职工未对企业投资分文资金,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纯属于仁义个人资金及个人借贷形成的,因此根据当时有关摘“红帽子”企业政策,确定为摘掉国有牌子,愎灰企业属私营企业的本来面目。为此,该企业改制方案由我起草并报煤炭局及主管副县长,由煤管局局长马某耕、主管副县长邹某家同意此改制方案。之后2013年由山西现代资产评估产权事务有限公司,重新界定如何“该企业产权应当归投资人于仁义所有”。因此1998年改制方案是符合政策的,也是正确的,企业产权应归投资人于仁义所有。
七,白某虎(供销公司成立时,任工商局企业股股长,颁发营业执照):1987年—1990年期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允许政府搭台个人办理挂靠企业。在这一政策的出台下,都是个人投资的挂靠企业。于仁义同志所办煤炭供销公司符合政策规定,实际个人投资,煤炭局行文批准挂靠企业。我局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八,刘某高(公司改制时在体改办工作,任办公室主任):2000年新一届政府对煤炭供销公司改制。经审计认定该公司从成立至现在,政府未投入资金,政府口头答复,已经改制,但产权没有落实,搁浅至今。
2023年10月30日,当事人于仁义找主管局领导贺某某辩理。信访条例第5条、第45条有明确规定,为什么要报警,让保安人员出警。一个优秀企业家遭到如此残暴的遭遇,心脏病复发,在家人的抢救及时120救护送往人民医院进入监护室,才留下了一条生命。对于贺某某不履公职问题未解决,矛盾更加激化,雪上加霜。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对不理旧帐的新官,应当严肃处理。
2023年11月6日,就当地有关部门举办听证会界定柳林县煤炭工业供销公司不动产的真实产权人问题,山西谷诚律师事务所在对涉案公司以及不动产的基本事实、于仁义应获得不动产产权的法律依据,以及国家大力保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三方面分析研判后发表法律意见认为,案涉公司无论从投资还是从经营方面来看,都是于仁义的个人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应历史政策,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处理原则,于仁义取得案涉不动产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我的诉求,一是依据《国信访条例》第5条、第45条;二是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第51条、第57条;三是国家明确,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四是柳林县种子公司的产权变更在当事人于仁义名下。 (山西省柳林县 于仁义)
来源:中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