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致村民损失惨重,申请国家赔偿多年无果
本文摘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在无任何批准文件之下,我用于养殖水产的池塘被夷为平地,房屋被强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虽经行政复议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但在申请国家赔偿过程中,几经诉讼,至今仍未得到公正解决。近日,福建省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在无任何批准文件之下,我用于养殖水产的池塘被夷为平地,房屋被强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虽经行政复议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但在申请国家赔偿过程中,几经诉讼,至今仍未得到公正解决。”近日,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定安村吴某锦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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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从事养殖事业,在本村上闸处养殖有40多年都在养鱼、虾、鲟和鸡、鸭、天鹅和种果树、林木及红树林几十亩。2018年5月24日,突然被琯头镇政府和连江县交通局组织的100多人趁我不在家时把我池塘内所养的鱼、虾、鲟和鸡、鸭、天鹅300多头和家里粮食等饲料一吨多,还有机器、棉被、衣服和家用电视机、电冰柜里鲜鱼几百斤等等全部用汽车运去。我回家后房屋都被拆毁灭了,池塘里所有鱼、虾、鲟全部都捞光为平地。我到村委会问村干部,他们说都是琯头镇政府和连江县交通局施工人员抢拿去,我两委干部都在现场,不管什么情况下我两委干部都给你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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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奈之下,我向有关部门上网和信息公开和连江县政府复议。2018年12月7日,连江县政府行政申请决定书做出连政行复(2018)18号确认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21年11月1日,向被申请人连江县交通局申请国家赔偿显然未超过两年的赔偿时效,但作为被申请人却以手中的职权不懂法律自作出超过两年时效不作赔偿。这样罕见的不公裁判,隐含徇私舞弊,而且,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而两级法院居然成为一些违法违纪公职人员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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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明确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两级法院对判决书中的二被投诉人强拆暴力行为的依据根本不予审查,对是否有权机关批准的“228项目”文件批复均不予质证。投诉人向县政府和一、二审法院提交了多份有权机关的回复文件(见证据清单),证明二被投诉人违法犯法,滥用职权,在无任何批准文件之下,非法强拆自造“228项目”性质极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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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从行政复议决定书到一、二审法院,不仅对暴力强拆、毁灭财物、掠夺活禽等一系列行径的合法性予以排斥审查,而且对被害人吴某锦损失惨重的财物不予认可,否定巨额财产损失属于吴某锦所有,竟称所有被损财物均属于定安村委会所有,所谓的估价为937912元已于2018年5月23日“金额汇入定安村村委会银行账户〞。而定安村委会多次不接受,不认可该款项属村委会所有,而且多次证明,被强拆毁灭的财物属于吴某锦所有。以上的这一切证据事实,在一、二审法院都被隐去,判决书、裁定书只字不提。

    2022年2月14日,向福建省闽侯县法院起诉行政赔偿;2022年5月25日,闽侯县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22)闽0121行赔初2号判决,法官李某森对本案不作实际的调查,一味按照连江县交通局做出的决定书说我行政赔偿超过两年时效;2023年8月14日,审判长陈某菁不开庭不作评估,就做出(2023)闽0121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不按事实证据,多次伪造证据和毁灭我村村委会盖章财产明细表清单和证明,还刷黑评估重要报告单材料计8页及毀灭2018年5月24日现场视频;二审法官王某倩审判长毁灭我所有证明和证据,不开庭还不作调查事实证据,就按照一审传下判决书乱判决,涉嫌滥用职权谋私的严重违纪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承担法律责任。

    公平正义,国之基址。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百姓合法权益;请求纪委监察委机关秉持正义庄严行使监督职能,让受害者家得以伸张正义。

来源:中视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