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违法处罚标准提高到一至十倍
本文摘要:备受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23日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与此前的三次审议稿相比,草案四审稿从证券发行制度、证券民事诉讼赔偿、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证券发行制度是证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草案四审稿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

  备受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23日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与此前的三次审议稿相比,草案四审稿从证券发行制度、证券民事诉讼赔偿、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证券发行制度是证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草案四审稿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同时,为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间。目前试点注册制改革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落地并平稳运行,为证券法修改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具体看来,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稿将三审稿“证券发行”一章中的“一般规定”和“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两节合并作出修改。

  一是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二是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审委制度。

  三是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四是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一直以来,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等特点。对此,草案四审稿增加了相应规定。修订草案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同时,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要求,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相比草案三审稿,四审稿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人。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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