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法者强则国强。严格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只有严格公正司法,才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近日,家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南山村的王某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在一宗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到不公的问题。
2013年7月份,王某生在朋友王某成和黄某霞(章某的表姐)的聚会上认识了女子章某,便有了联系;2014年1月26日,章某向王某生借了70万元(约定月息为1%);2014年3月22日,章某连本带息归还了王某生712833元(其中利息12833元)。这些,法院审监庭已从银行调取查证事实了。
随着交往和信任的增加,到了谈婚论嫁(王某生的原因是妻子有病,常年不能在一起)。章某说要嫁给王某生需要110万元的财产。章某说,现在看中了一套房子,需要借给她52万元(一审第2页12—14行章某说的很清楚)。其中2万元订金是由王某生用现金付给前房主的,其余50万元房款,两次转账付清的(转账凭证一审法院判决书已确认)。为了表达诚意,在转款的同一天晚上,王某生就打了张58万元欠条给章某。房子买到手后,章某立即提出分手,并愿意把房子过户给王某生,但必须给他15万元(章某的微信上有记录)。当时王某生不同意,在其父母、表姐、弟弟多次的调解下无果(章某父亲、表姐的微信有证实)。
2017年1月16日,王某生到铜官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章某以王某生写的58万元欠条抗辩,称该款系与王某生共同经营书店生意的利润分红及工资。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王某生合伙做生意。
故一审判决:1、王某生2015年10月16日、12月17日转款50万元,予以认定。章某予以归还;2、章某手持的58万元欠条,可基于多种事实产生,其合法性需提供其它证据加以证明。故其抗辨较弱,不足以对抗王某生的主张;3、章某持有的58万元欠条可另行主张权利。
章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供一张章某归还王某生70万借款的712833元银行流水之还款凭证为依据,向铜陵市中院提起上诉,诉称王某生转款50万元是为支付给章某合伙做生意的利润、工资及垫付款。
开庭前,审判长周某拿出了一张法院调解书:章某归还王某生40万元,双方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王某生坚决不同意。其后,周某几次打王某生和律师王某然电话,让王某生同意调解,并坚定的说:“如不同意调解,就判你败诉,章某已和领导都讲好了。”结果:审判长周某对本案“微信”、“证言”等客观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视而不见,只认可章某虚假陈述、58万内容虚假的不合法欠条及712833元银行流水。借口58万元欠条是王某生书写的,直接采信章某的谎言。至于58万元欠条是否存在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不予审查,对58万元欠条是否合法也不予审查。
审判长周某采信章某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虚假陈述,“章某主张王某生向其转帐50万元是支付欠款,予以支持”(见二审判决书第6页第16行),并据此改判一审正确判决,判决王某生败诉。
王某生向法院审监庭申请监督。审监庭到银行调取了712833元的还款证据和章某灿的谈话笔记,举行了听证会等。新证据要求法院进行再审,再审庭长赵某对审监庭所出具的三项新证据视而不见,对证言、微信记录也一概不认,并利用一份虚假转账记录(其实是章某转给程某民71万元),认定王某生转款50万元是归还章某合伙做生意的分红、工资及垫付款。违背事实和法律程序,利用虚假证据制造冤假错案,进行民事行政不公裁判。
王某生向当地检察机关提起监督申请。2021年1月初,检察官程某将市中院再审庭长赵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交付王某生,说王某生与章某是合伙做生意,章某转了共计71万元给王某生,所以王某生申请对市中院判决提起监督不成立。并将银行转账凭证给到王某生,让王某生到银行去查,如果是转给王某生的,说明就是合伙做生意了。
王某生回家后仔细看了转账凭证,全部不是转给王某生的(是章某分5次转给程某民的),说明认定事实是错误的。没过几天,程某就向王某生转达了不支持监督决定书。根本不给王某生讲话的机会,说已经和领导决定好了。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尽快查明事实真相,抽丝剥茧,拨乱反正,依法依规公正处理,还百姓一个公道。
来源:晨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