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办被指忽悠学生办理“放弃入学”手续引质疑
本文摘要: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浙大研究生院学籍管理处负责人吕某思在办理本人学籍异动时的违规行为,造成在学信网查询不到本人浙大入学记录,侵害了本人的正当权益。近日,南京籍学生肖某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向原告作出的同意放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浙大研究生院学籍管理处负责人吕某思在办理本人学籍异动时的违规行为,造成在学信网查询不到本人浙大入学记录,侵害了本人的正当权益。”近日,南京籍学生肖某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向原告作出的同意放弃入学决定;要求被告继续审批原告被中断的退学申请,依法作出决定。
2021年6月1日,原告从河南大学毕业,取得工学学士学位;2021年6月28日,被浙江大学录取为2021级硕士研究生,专业是085400电子信息,学号为22151345。2021年9月11日,原告到被告处报到。因有其他打算需要保持学籍不在籍的状态,原告在入学后的第一周向被告申请退学并明确申请内容:申请退学,希望被告在学信网上注册原告的学籍信息,以便将来能够查询到相应记录。具体沟通经过简述如下:
2021年9月15日,原告在通讯软件钉钉上向软件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陆某老师沟通办理退学手续,并希望能够在学信网上查询到学籍。陆老师答复:咨询研究生院学籍办。 2021年9月15日至16日,原告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异动类型:退学),分别找到主管教学管理办工作的黄某春老师、学院副院长陈某老师签字。
2021年9月17日,原告向学籍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吕某思老师当面提交《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并明确表达希望能够在学信网上查询到相关学籍记录的诉求。吕老师接收了本人的《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并告知:为避免流程繁琐,要求原告将退学申请改为放弃入学申请,强调“放弃入学与退学一样”,学信网上可以显示“放弃入学”。
2021年9月22日,原告按照吕老师和软件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陆某老师的要求办理退学手续,也即,在提交《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异动类型:退学)的基础上,再向被告提交一份《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异动类型:放弃入学)。
2021年10月的某天,因发现无法进入校门,原告正式离校,被告未告知原告放弃入学申请审批结果。2023年7月,因工作需要,原告登录学信网查询学籍信息,发现并无浙大入学记录。2023年8月5日,经与研究生院老师沟通后才得知:“放弃入学”不同于退学,因为“放弃入学”没有学籍,不存在学习经历和肄业情况,无法在学信网上查询。
本案中,原告的真实意思是办理退学手续,提交的也是办理退学申请表,因被告违反正当程序,导致原告现无法正常在学信网上查询学籍记录。原告认为,规范学籍注册,有利于维护高等教育的严肃性,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被告要求原告办理放弃入学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
在近半年与学校的交涉过程中,吕某思老师不断将不在籍的“没有学籍”,与学信网完全查不到学籍记录实质为从来没有注册过学籍的“没有学籍”混为一谈。无视申请人事发时当面的口头着重强调,意图指责学生本意为不要注册学籍,怪罪于学生,完全是一副不负责任欺压学生的态度。
浙江省教育厅和学校方面,以申请人在放弃入学证明上签过字为由,拒绝补注册学籍。此外,学校方面,则认为申请人没有获得过学校学籍,从来不是学校学生,故一直消极对待此事。申请人近半年数次向教育部反映情况,相关人员则总是将问题推给学校。据了解,吕某思至今还未受到任何处理。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据《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公正判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教育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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