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因工伤事故致9级伤残,涉事煤矿被指态度冷漠
本文摘要: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我在煤矿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致残,涉事煤矿却态度冷漠,拒绝依法赔偿并承担生活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用。12月17日,陕西省紫阳县籍农民工张某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请求依法督促被反映人陕西榆林常梁胜利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我在煤矿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致残,涉事煤矿却态度冷漠,拒绝依法赔偿并承担生活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用。”12月17日,陕西省紫阳县籍农民工张某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请求依法督促被反映人陕西榆林常梁胜利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刚)履行职务行为,并为反映人及时处理9级伤残赔偿事宜,依法查处违规操作行为,为反映人讨回公道。
反映人是从2023年4月2日到矿。4月4日上午体检,下午开始在手机学习煤矿安全知识和矿山各方面操作规程到13日学习及考试,14日开始在地面干杂活。到19日、20日,被反映人安排我开始下井干打锚杆工作。
5月10日夜班,因被反映人为了加快进度,掘进、掘帮、扫顶、载机、胶轮车等大型设备同时运行,支护跟进同时一起进行很混杂,前面掘进机在掘帮我们在侧面支护。因采面较高需要站在架子才能支护,我在抬架子的过程中,被掘进机掘落下的约有1.8米长、宽约1米的煤块压到小腿,使我侧摔,当时昏迷,被工友叫醒,几人手搬煤块无果,后来找来撬棍将煤块撬开将我伤腿拖出。4点30分左右,带班人员贺某春打电话给井上掘进队长段某星汇报受伤情况并要车,让张某和闫某华将我背到乘车点。闫某华随我坐车升井,段某星联系被反映人让其送医院检查。一直等到6点半左右,被反映人的车将将我送至榆林二院进行拍片检查,确定为左腿胫骨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随行人员有被反映人的办事员焦某、赵某、掘进队副队长姜某,闫某华。
5月11日入院,5月18日安排手术,5月23日就安排我出院。出院后,被反映人办公室主任李某江打电话给我说,让我回家修养。我当时的情况路都走不了,生活都无法自理,怎么回的了家,后期还要复查等等一系列事情。被反映人还说,不回去就自己找人护理。随后,我自己到矿上就给掘进队长打电话说明情况,他给我安排住院期间护理我的老高继续护理我。在矿上休养这段时间,被反映人对我的生活、营养等情况都不管不问,生活我在大伙食上吃,费用全是我餐卡里扣除。
自从我出院后,被反映人就对我不闻不问不管不顾了,更别说赔偿了。因矿上伙食较差,营养不良,恢复的较慢,我给被反映人打电话说,让他们安排送人我回老家疗养。被反映人说让我自己回去,他们没有时间。在诉说无望的情况下,我7月20日自己拄拐坐火车返回老家。回家几个月,被反映人从没有电话之类的问候。
该矿不但瞒报安全事故,更可气的是,对工伤人员不管不问,拒绝承担生活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用。如今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都下来了,被反映人还在找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只有向上级领导求助,请求职能部门早点追查被反映人只要生产不要安全的违法行为,排除再次事故与安全隐患的发生,确保农民工的安全,要回被反映人的赔偿款及相关费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权威和劳动者正当权益。
来源:安全生产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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