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诉称所种林木被毁废未获赔偿反蒙冤
本文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我一个地地道道辛勤耕种的农民,所种林木被村委会和国土资源部门毁废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反而使我这个种树人蒙受不白之冤,毁林之人却逍遥法外,这让我感到难以理解的接受。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东塘镇胡湾村7组村民张某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我一个地地道道辛勤耕种的农民,所种林木被村委会和国土资源部门毁废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反而使我这个种树人蒙受不白之冤,毁林之人却逍遥法外,这让我感到难以理解的接受。”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东塘镇胡湾村7组村民张某军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1997年,本人合法承包了本村村属林场,在2003年再次与村部签订一份《林场管理承包合同》。承包该林场后,投入大量资金组织人力、物力将老化林更新并栽种了良种桔树、枫树和松树。通过几年精心培育,成活率高,树木长势喜人,多次被湘阴县林业局和长仓林业站领导高度好评,当时仿佛令全家人看到了未来的希望。
2009年7月份,湖弯村委会和县国土局趁我不在家里时,将我承包种植好了的两个山头树木摧毁,以荒山的名义取得国家项目资金110万元,土地肥料补助9万元。将种植好的果树和松树、枫树毁废,让林地变成了真正的荒地。
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即使按照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毁坏柑桔树2000株,国外松、枫树300株,也已经达到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际毁坏的林木还不止上述数量),应当依法追究涉事者的法律责任。
本人诉被告湖湾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县国土资源局(现自然资源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县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湘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湖湾村村民委员会和第三人县国土资源局共同赔偿原告张某军52570元。县国土资源局已经支付的1万元予以抵扣,实际由被告湖湾村村民委员会和第三人县国土资源局共同赔偿4257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张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军和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县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二、由湖湾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张某军因所承包的林地上林木被毁坏所造成的损失122760元;三、由县国土资源局赔偿张某军因所承包的林地上林木被毁坏所造成的损失81840元。除张某军已领取的10000元外,实际还应支付71840元。上述二、三项付款义务,限付款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张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之后,张某军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7 年5月9日作出(2017)湘民申647号民事裁定:驳回张某军的再审申请。
本案二审生效后,张某军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县国土资源局全部履行了判决给付义务,被告湖湾村村民委员会仅支付3万多元,尚欠10万元,同时约定2019年古历8月15日一次性支付完毕。
可约定时间已到,被告湖湾村村民委员会却耍赖了。村干部胡某华、张某皇串通不明真相的群众,为逃避债务,他们向当地有关部门报案,诬陷张某军虚假诉讼。最终,作出张某军系初犯、偶犯、已全部退赃、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不起诉决定书》。而实际上,认定张某军的损失,是经过了法院反复推敲才得出的最后结论,并不存在张某军与张某坤签订假协议书,进行虚假诉讼。仅有张某武、张某林等人证言,没有任何现场实际证据证明张某军与张某坤各自提出的被毁林木数据有任何虚假,应当以张某军无违法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今,有了上述不起诉决定书的存在,张某军是冤枉至极,更是彷徨不知所措,法院又没有判决张某军有罪,并且也没有任何法律文书撤销市中院(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情况下,县法院却不执行该生效判决,说张某军是虚假诉讼。经张某军多次信访反映情况,县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湘阴法院信访复[2022]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综上所述,我院在办理张某军执行案件中,严格按照流程办理,申请执行人张某军可到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办理恢复执行相关手续,我院将开展下一步的执行工作。”可张某军随后向县法院办理了恢复执行手续,县法院又回复说,检察机关不同意执行,并声称要撤销涉案生效民事判决。所以执行工作又无法开展下去了。
综上所述,我一个地地道道辛勤耕种的农民,所种林木被村委会和国土资源部门毁废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反而使我这个种树人蒙受不白之冤,毁林之人却逍遥法外,这让我感到难以理解的接受。以上陈述如果任何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发布平台无关。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依法公断,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当事人正当权益。
来源:农林资讯
<<上一篇:村民诉称拆迁补偿不公,拆两处只给安置一处引质疑
下一篇:总监龚国林出席茅台集团四川运营中心试运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