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以工作单位已交社保为由取消村民股权引质疑
本文摘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归根结底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尊重人民群众的人格和尊严,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东巨山村委会以制定的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归根结底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尊重人民群众的人格和尊严,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东巨山村委会以制定的《东巨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内容为由,将我妻子刘某原已拥有的东巨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股权给取消了,理由是我妻子单位给交了社保。因没有集体经济股权资格,从而丧失了后来本村拆迁一切合法权益,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财产权利。”8月2日,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东巨山村村民崔某敢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21年2月中旬,东巨山村委会在制定《东巨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时候,没有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投票通过后实施,而是村委会领导直接宣读章程内容。当时有不少村民代表明确表示有异议,但还没等村民代表表达不同意见,就被有关领导制止,宣布散会。
在第二天张贴该章程的时候,有村民代表将该章程撕下,扔到新城街道办负责东巨山村拆迁工作的华某某面前,并与其发生争吵。当时,很多村民也表示不同意该章程内容,但均被无视对待。这是章程制定流程涉嫌违法。再有就是章程有以下内容涉嫌违法,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
其一,村委会以非法制定的该章程的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的内容(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没有股权,明显违法。根据《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规定,单位应该依法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而上述村委会依据的章程内容,明显与国家的劳动法规定相违背。而村委会就是以此为由,取消了我妻子的股权,侵害我们个人的合法利益。
其实,刚开始村委会对我妻子刘某没有股权的认定理由(时任村支书王某某说的)是其在某医院做护士,是国家正式有编制人员,吃国家财政,才不给的股权。但我们实际是合同制员工,也让单位给开了合同制员工的单位证明并交给村委会。可他们面对事实,视而不见,竟然将理由改成我妻子单位交了社会保险。
其二,父母是国家正式有编制的人员(公务员、人民教师等),其子女户口虽在本村,但其子女没有股权。
其三,有二婚带前婚小孩的情况,小孩户口已经迁到东巨山,小孩子也不给股权。
其四,村里有外嫁女的情况。就是女儿出嫁了,但是户口一直在本村没有迁走,原来拥有的股权也被取消了。
尤其第一条,现在在外面打工,只要单位相对正规,都会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村委会在执行该章程时,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反而存在徇私舞弊现象。例如,和我妻子情况一样交社保的人员很多咱先不说,只说东巨山村委会原会计王某耀的亲哥王某伟,截止到2022年7月已经交33年零1个月的社会保险,为什么他的各种拆迁补偿样样都有?既然有规定(先不讲合不合法),为什么不能一视同仁?又是谁提供的方便之门?
村委会对我们的股权认证依据,实在是让人不敢苟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我先后给新城街道办以及区、市司法部门分别提出行政及复议相关申请材料,希望能帮我们拨乱反正,但均未能得到合理合法的处理。
无奈之下,我请了律师打官司。因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国家对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律师建议我们以强拆为由进行起诉,市中院驳回了我的诉求。上诉至省高院,维持原判。在我跟拆迁甲方(薛城区政府、新城街道办和东巨山村委会)没有达成一致,一分拆迁款没见到的情况下,我房子被拆一年了,没人管没人问;网上实名举报(抖音号:wuzeqing8086)也是无人问津;真的感觉我们像是被社会抛弃了一样!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以上情况,均属事实。如有虚假,我愿负一切法律责任。期盼上级领导深入实地,查明真相,让地方有关部门能重视起来,让章程的内容合法合规,使百姓合法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还广大村民一个公道,还法制社会一个正义。
来源:中新在线
下一篇:村民诉称2200多亩农田变成渔塘和养鸡场引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