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兰州清之源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清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南京隆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诚信缺失,不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涉嫌借合同纠纷之名,行欺诈之实,给我们这家民营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几经诉讼,至今仍未得到公正解决。经过上次媒体曝光后,他们又成立了一家南京华宠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先后制造多起合同纠纷,涉嫌骗取多家公司和个人财产。
图为隆凯公司业务员甘某发来的500型龙门剪的照片。630型比500型大一些。
在2020年10月18日中午,南京隆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第一次供货到兰州市河口高速收费站路口,我看到泵推液压龙门剪一部。兰州清之源工贸有限公司对质量没有异议。该设备一眼就能看出有几十吨重,是一辆半挂车运送,只装了一部大型630型液压龙门剪设备,机头和车厢宽度约3米宽。兰州清之源工贸有限公司要求卸货,隆凯公司不予卸货,并且将货拉走了。将分期付款临时改成付全款。证据确凿,无可抵赖。
2020年10月9日,第一次供货前,隆凯公司业务经理甘某五在同刘某清通话中,也明确延续甘某明同我所谈合同标的物是按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的图纸生产的订购产品,合同约定了产品质量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2020年10月18日16点32分微信沟通显示清楚,料箱是液压推送的,我方订购的是链条推送的。除设备推送系统有异议,其它物件龙门剪机头和泵站都是合适的。
依据《国合同法》第168条(样品买卖),我见过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的液压龙门剪设备,和第一次供货差不多,所以我请求卸货和后来付全款又达成新的《承诺函》。因为有了第一次供货标的物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过对方同意的除外。
图为隆凯公司发到新疆阿克苏的500型龙门剪。
2020年年10月20日,经过南京市江宁分局某大队的介入,隆凯公司业务经理甘某五电话承诺,一切违约责任由甘某五及隆凯公司负责。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兰州清之源工贸有限公司也按照新的合意,已经按时给南京隆凯支付了全部设备款。因为第二次南京隆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所供的货物和第一次的货,被甘某五偷换成一台8吨重的小设备,所以兰州清之源工贸有限公司拦车报警,并让隆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送资料派人验证设备。南京隆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第一次所供设备只所以让我看一眼就走了,目的明确,为了讨清合同中的分期付款,泵推和链推只是料箱占用场地的大小区别。链推料箱节约场地空间。
在南京市鼓楼区中院二审判决中,清之源公司见到货物随即提出异议并拒收,但未明确其异议的依据。据此,双方当事人对液压龙门剪设备供需合同项下标的物约定不明,亦未就630型液压龙门剪的设计和技术参数达成一致。这些二审法院认为错误,所有证据显示证明,兰州清之源工贸有限公司认可了第一次的供货产品质量才达成了《承诺函》,并且《承诺函》只是强调要求南京隆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供应链推式630型龙门剪。
兰州清之源工贸有限公司为什么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令》,就是实事求是,还原真相。两次供货不一样的机头和泵站,误差那么大,怎么会看不出来。为什么第一次供货把货拉走后,兰州清之源工贸有限公司连夜卖货准备货款去南京付全款达成《承诺函》。南京隆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一再狡辩,并得到一审二审的支持,实在是令人难以接受,更难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二审王某法官在第一次开庭询问,明确告知申请人要将该案拖延判决两个月,也应验了,结果拖延了4个月。是否真的如同甘某五所述,他老表是省里某秘书长,儿子是南京的公务员。是否存在人情案。兰州清之源工贸有限公司刘某清一直在煎熬中等待法院作出公平公正判决。
图为南京隆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第二次发到我公司的袖珍型小龙门剪冒充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630型龙门剪。并拒不派人验证设备,不给提供产品技术参数和任何书面材料,拒绝派人过来安装调试,却强烈要求供方履行需方的卸载义务,不然就将货物拉走。我方拦车报警取证后,物运车辆将设备拉走,证据齐全。到法庭,南京隆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称相关资料送给清之源工贸有限公司了,该设备30吨重,兰州河口高速路口称重为该车自重及人员还有两台设备共计重量为30250kg。事实证据确凿,法庭视而不见,判决书为证。
在合同签订后,南京隆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明确,不守诚信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第一次交货无异议,只有液压推料箱不相符以外,第二次交货日期明确,违约责任明确。负责运输吊装完毕调试后培训员工操作使用,所有费用由供方负责的义务明确。南京隆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不能够按照约定日期供货,就已经违反合同,也就应该按照2020年10月23日的承诺书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在2020年9月30日就已经违约一次。2020年11月30日再次违反《承诺函》,并且送来一台8吨的小设备。是谁给了被申请人以小充大的胆量。在法庭虚假陈述,有事实证明被揭穿却能安然无恙,明显的受保护,公平和正义何在?
为什么一审二审一而再再而三的偏坦南京隆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保护南京隆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而侵害兰州清之源工贸有限公司的时间和权利。而且南京隆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虚构事实,法庭上说送到清之源公司的设备重量为30吨重,实际送到清之源的设备重量为2020年11月1日甘肃河口收费站20点51分21秒称重30250kg,车牌宁AD1585,车上包括申请人、司机和一名工人及其它设备共三台设备及车辆自身重量。就是这样的铁证,经过南京隆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歪理邪说,虚构事实,却得到了一审二审法官们的支持。现在兰州清之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到南京高院再审,以求公平公正。
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都是甘某五和第三人甘某参与。甘某明确要求拉走旧设备的车,由他说放走才能放车,合同全是由甘某手机微信签订传送,而被告所认可的合同也是甘某手机微信所传送的合同。隆凯公司只承认合同,不承认甘某,也就意味着合同存在的合法性。如果不认同合同的存在,就涉嫌经济诈骗。所以被告避重就轻,以合同纠纷掩盖涉嫌合同诈骗的事实,请求二审核实甘某真实身份。所以甘某也是本案关键人物,也应有连带责任。理由是合同出自他的手机,提取旧设备作为定金是甘某提走的,提走旧设备录音为证。
图为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的630型龙门剪,比500型龙门剪还大。
供需双方的合同形成在一个特殊的环境中,因为疫情的出现,全国人民都积极抗疫防疫,在这样的环境中双方能缔结合同是需要足够的信任和诚信。兰州清之源工贸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积极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南京隆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却用各种方式不积极履行自己的合同约定义务。一审判决中,被申请人称甘某五是被告公司的相关人员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但在2020年10月20日,在南京警方的协调中,甘某五在录音中明确表示由他们公司负责、由他个人负责,所以他附有连带责任,不可推卸。隆凯公司只是替甘某和甘某五背锅的壳,没有他们两个的参与也无法制定本合同。合同签订前小隆凯公司和甘某都认甘某为业务员,到法院却将甘某避开不承认。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分期付款设定陷阱,第一次送大货骗全款,收到全款后,送小货欺诈。
供需双方合同签订时间是2020年9月9日。按照《合同法》第一条立法目的、第六条诚信原则、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申请人在聊天记录中告诉了被告,确定了所定制液压龙门剪的交付时间,申请人和第三人甘某的2020年9月5日通话记录中,确定申请人所定制的液压龙门剪是链式的,机头是3米宽,刀口1.6米的630型液压龙门剪。而被申请人第一次所送设备机头约3米宽,第二次所送机床为机头1.4米刀口1米。
事实证明,在合同履行中,被申请人用事实证明该合同履行不需要诚信。在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通过微信聊天、电话通话、传真承诺等方式拖延约定产品的交付,申请人给予了被申请人足够的时间和诚意。在这期间,原告家庭发生了巨大变化,背负沉重的经济压力,依然给被申请人付清了约定的尾款,而被申请人依然虚构事实欺骗申请人。
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08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2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自己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采信的被申请人证据缺乏法律依据,因为被申请人一直就没有向申请人提供任何630型龙门剪资料。并且甘某是合同传递人,合同起草参与人,2020年9月6日达成囗头协议开始下料生产负责人。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一直虚假陈述,胡搅蛮缠,故意在案件审理中隐瞒了涉案第三人甘某的真实信息,扭曲了案件事实情况,从而引导法官误判。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申请人主持公道,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依法按《承诺函》中之承诺,增加诉讼期间所造成申请人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车旅费、误工费以及诉讼期间公司注册金额的银行利息,作为诉讼期间申请人的经营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南京隆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经过上次媒体曝光后,又成立了一家南京华宠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先后制造多起合同纠纷,涉嫌骗取多家公司和个人财产。还有一家江苏武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输了多个官司,被列为失信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却还在继续制造合同纠纷,值得大家关注。
来源:诚信建设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