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遇难后35万元保险金被判给其妻一人引争议
本文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我儿王某生前是一名船员,为救同事不幸遇难。保险公司保单明明写着法定,为什么非要把35万元的保险金判给其妻子孙某一人?同时,上级补助82万元,青岛兴亚国际海事有限公司到现在也没发给我。为什么不按法律程序办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我儿王某生前是一名船员,为救同事不幸遇难。保险公司保单明明写着‘法定’,为什么非要把35万元的保险金判给其妻子孙某一人?同时,上级补助82万元,青岛兴亚国际海事有限公司到现在也没发给我。为什么不按法律程序办事?”近日,今年67岁的山东省滕州市羊庄镇王杭村村民王某广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儿王某生前是青岛市兴亚国际海事有限公司一名船员,任大副,2019年7月14日出海,船行至南非国家发生事故,为救同事不幸遇难,时年34岁。2022年2月17日,青岛市市南区法院作出(2021)鲁0202民初5252号民事判决书,把我儿子所在公司投保的保险金35万元全部判决给我儿的妻子孙某一人。
       令人不解的是,保险公司保单明明写着“法定”,该案审判员纪某某为什么非要判给孙某一人?同时,上级补助82万元,青岛兴亚国际海事有限公司到现在也没发给我。为什么不按法律程序办事?更叫我不能接受的,我儿后事全是我们两个老人办理的,至今上级给的丧葬费还压在他公司不给,更不用说从我儿去世后,公司连一人也没到我们家慰问过。
       在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后,第三人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孙某、王某懿、孙某霖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三人王某广、李某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争议焦点为针对涉案的保险金如何确定受益人。
       其一,涉案的上船服务协议中的声明并未有效地指定受益人。原告以编号为HY/QP-17-02的上船服务协议上最后一页的“声明”为依据,对被告处的保险金主张权利,然而该“声明”并未有效地指明受益人。
       对该“声明”的内容,王某并没有签字确认,不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声明”左下方的“乙方签字”处系空白,王某并没有进行签字确认,“声明”的内容不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声明”的相关内容当然不能视为对保险金的受益人进行了有效的指定。
       对该“声明”的内容,甲方见证人也没有签字确认。该“声明”右下方的“甲方见证人签字”处也是空白,甲方见证人对于声明的内容同样没有签字确认。从“声明”内容的下方专门分别设置了声明人和见证人签字程序来看,既是为了确保“声明”的内容系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为了显示见证人对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了见证。既然如此,现该“声明”的下方声明人和见证人均未签字确认,因此该“声明”当然不能视为对保险金的受益人进行了有效的指定。
       该“声明”并不能指向被告处的保险金。该“声明”的内容并没有明确指向具体的保险合同,比如保险合同编号、保险单号等。由于涉案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系青岛兴亚国际海事服务有限公司,而非第三方日照寰宇海员服务有限公司,因此该“声明”中关于保险金的表述并不能指向被告处的保险金。事实上,第三方日照寰宇海员服务有限公司完全没有必要在上船服务协议上涉及非其购买的保险,该协议最后设置“声明”部分应当是船公司的格式条款,主要目的应当是针对其内容中关于船员身故后,涉及的船员的工资及私人财务归属以及紧急联系人进行指定。
       其二,涉案的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其中被保险人清单中被保险人王某最后一栏的“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并且,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认可。因此,涉案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
       另外,如前所述,涉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系青岛兴亚国际海事服务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为王某。编号为HY/QP-17-02的上船服务协议系第三方日照寰宇海员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之间的签订的协议,其最后“声明”部分并不构成前述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中提到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
       综上所述,涉案保险金的受益人应当是王某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而非原告一人。原告要求将涉案的保险金支付给其个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中予以关注,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公正处理,维护百姓正当权益。
 
来源:头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