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22年,黄淦波的烦心事一点也没少,他希望司法部门能给石新社区的居民们讲讲森林法,让大家知道哪些行为会违法,“就算是受了别人的蛊惑,也应该知道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
黄淦波是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董事长,公园所在地是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他与社区的矛盾已长达十五六年。早在2006年,《中国绿色时报》就报道称,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屡遭盗伐,行为十分猖獗,由于盗伐森林,公园水土流失严重,尤其是仙泉水库、佛缘路、耀佛丛林、青云路等景点边缘地带破坏严重。
这些森林是被什么人盗伐的呢?这篇报道给出了答案:公园附近个别居民。他们之所以盗伐森林,是为了种果树,以得到青苗补偿费。
2006年,石新社区致观音山公园的《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就部分合作开发事宜磋商的复函》中,石新社区明确了居民砍伐森林种植果树的事实,提出了解决的办法,但并未根本解决。
事实上,早在2003年樟木头镇政府就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毁林种果的通告》,2005年东莞市政府再次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均对毁林行为提出制止。可是,当地居民自身地理优势,打起了游击战,你来我停,你走我砍,盗伐范围越来越大,砍伐点不断增多。
特别是2008年,樟木头镇原党委书记调任后,这一事件愈演愈烈。知情人士透露,20008年新上任的镇党委书记李满堂不仅不制止居民的违法行为,甚至私下鼓励他们与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对着干”,要给公园不断制造麻烦。
居民们得到了“上级领导”的支持,毁林行为愈演愈烈,一些名贵树种,如水翁树、白桂木等受到了严重威胁,甚至惨遭砍伐。
据《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可知,公园内森林资源极其丰富,地带性植被为季风常绿阔叶林,树种以樟科、壳斗科、桑科、山茶科、大戟科、茜草科、苏木科和芸香科等科属为主。除公园的中部和东南部还保存有较大面积天然次生常绿阔叶林外,其余地区为人工林,多为针阔混交林、马尾松林、桉树林、马占相思林等。公园常见植物种类有73科199种,其中属国家保护的动植物22种。公园内有国家保护的濒危植物,包括粘木、白桂木、苏铁蕨、土蚕霜、金茶花、野茶树和野生龙眼等。
水翁树和白桂木较多。水翁树位于仙泉水库尾溪边,生长于石缝里。据考察,有300多年树龄,树高8米。水翁树花开时节,芳香浓郁扑鼻,浆果紫红色,甘甜,清凉解毒、清暑解渴;水翁树季相变化显著,春夏翠绿,秋冬变红,且分枝多而有序,树姿优美,可做景观树种。白桂木是全国罕见的名贵树种,在东莞发现还属首例,同时发现两棵更是罕见。两棵白桂木,位于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深处,皮呈土红色,叶与桑树叶相似,较大的那棵树干围长0.75米,高约10米,两棵树之间相距5米。
2009年,石新社区居民在“镇领导”的暗中支持下,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仙泉水库坝上建立围墙和闸门,使公园投资建设近10公里的佛缘路、青云路也因此无法正常通行,导致公园的护林员无法进入。但是,偷砍树木、拉果树入园栽种的车辆则能畅通无阻。此外,还有居民在仙泉水库上山小路上设卡擅自向游客收费,并且协助游客偷偷进入公园。
当年1月22日,由于游客从仙泉水库旁的上山小路逃票入园,在山林中吸烟和乱扔烟头,导致观音寺附近发生火情。7月,有不明人士曾在观音山公园青云路附近一带私自开辟一条大道,企图将林区的珍贵木材用车辆装运偷盗,被公园的护林员发现并报警处理。
2010年1月25日,由于附近居民砍伐林木后准备焚烧泥土,作改种果树之用,火种意外烧到附近野草,引发了一场大面积火灾,损毁山林面积1000多平方米。
2012年清明节,附近居民在公园内的树林里燃香引发山火损毁5亩多林地。
2013年、2014年,公园护林员发现多起盗砍树木的现象,肇事者多为附近的居民。
2014年,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委托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公园内现有荔枝树的总面积进行鉴定,确定公园范围内至少存在荔枝林13块,共计1085.91亩。也就是说,2014年之前,至少有1000多亩森林被当地居民砍伐种植了荔枝树。
黄淦波曾接到过公园护林员的反映,称毁林的居民不但不听劝阻,甚至还持刀威胁护林员。就此事,他多次向石新社区、樟木头镇政府、东莞市林业局反映,相关职能部门除了到现场拍照取证外,并没有对相关涉事人员采取任何实际行动。
2015年,实在无奈之下,黄淦波就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一直遭受人为破坏一事,与东莞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当面沟通。而在居民乱砍伐森林、毁林种果的问题上,东莞市林业局认为“历史问题不要再翻旧账”,并称种植荔枝林的地方是居民的自留山,观音山公园没有给过任何经济补偿。
当时,黄淦波拿出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标准》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的司法解释》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黄淦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是,现实远比理想更残酷,这么多年过去了,黄淦波的诉求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而且当地居民和公园“对着干”的行为越发严重。
日前,黄淦波再一次研读新修订森林法,在第七十六条画了一条着重线。这一条明确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