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在本人借钱成功竞得涉案13号房产之后,法院却以‘超标拍卖’为由,撤销拍卖,造成本人钱与房均落空,苦不堪言。”近日,广东省廉江市居民李娟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我叫李娟,女,1970年5月出生,汉族,是广东省廉江市的一位居民。2012年7月10日,在获悉廉江市法院组织拍卖13号房产时,本人依法参与竞价,并最终以1317210 元的价格竞得该房产,而且同日与拍卖公司广东创利拍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简称拍卖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并于2012年7月13日将全部拍卖款项交给廉江市法院。但此后,廉江市法院执行局经办法官王某华等人与拍卖公司一直没有为本人办理过户,并且没有给本人作出任何答复。
2013年8月9日,本人问到王某华等人作出(2012)湛廉法执字第42—3号《执行裁定书》,该案执行标的额为598120.67元,裁定认为该案在拍卖之前,被执行人吴某彪、龙某明已赔付430000元,但拍卖标的物价值为131. 724万元,属明显超标拍卖,故裁定拍卖公司拍卖13号房产给本人无效,予以撤销。本人不服该裁定,于是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该院作出(2013)湛廉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驳回本人异议请求。本人再次不服,向湛江市中院申请复议,后湛江市中院作出(2013)湛中法执复字第50号执行裁定,以被执行人吴某彪、龙某明的执行一案尚未审结,廉江市法院撤销拍卖行为程序错误为由,撤销廉江市法院(2012)湛廉法执字第42—3号《执行裁定书》以及(2013)湛廉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014年1月17日,廉江市法院又对吴某彪、龙某明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并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且该案明显存在超标拍卖为由,再次作出(2012)湛廉法执字第4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13号房产的房产拍卖予以撤销。本人不服该裁定,再次向廉江市法院申请异议,该院作出(2014)湛廉法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依然驳回本人异议。面对如此裁定,本人当然不服,并向湛江市中院申请复议。2014 年5月9日,湛江市中院作出(2014)湛中法执复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该案虽然房产业经拍卖成交,但廉江市法院明显存在超标拍卖为由,驳回本人的复议请求,也是一种错误的举措,应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第七编第1165条、第1166条以及第1167条之规定,给予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做出合理裁决。
根据(2012)湛廉法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598120.67元。在拍卖前,被申请人吴某彪、龙某明已于2012年3月9日履行赔付款30万元。廉江市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暂停对13号房产的拍卖。廉江市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恢复对13号房产的拍卖,此时被申请人吴某彪、龙某明欠赔付款只剩16万多元。廉江市法院在还掌握被申请人其它相应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依然拍卖了被申请人价值130多万元的13号房产,明显超过了被申请人的债务范围,属于超标拍卖。
对于王某华等法官认为本案“超标拍卖”的情形在本人竞拍成立前已存在,但仍然组织拍卖。待本人借钱去成功竞得涉案13号房产的一年多后,竟然又以同样的“超标拍卖”为由,撤销拍卖,造成本人钱与房均落空,苦不堪言。另外对于受害人还有一些证据做为补充。首先,该执行人尚欠168120.67元,从法院提供的4张收据明显看出,赔偿845700元源于超标拍卖不符合,前后相背,出尔反尔;另外从廉江市法院2014年5月22日调取吴某彪案款收据有法院出纳徐某嫦签字,但是从湛江市中院调取吴某彪于2014年4月10日提取收据,收据没有出纳签名;其次,对于案号1289号、1292号、1291号裁定书没有纳入拍卖内,而且做为案号为779号、727号、729号总金额22万元在2012年7月10日通过拍卖才判决出来,时间上有重大误差,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综上所述绝无虚假,受害人有着充足的事实依据。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深入实地明察暗访,澄清事实真相,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新的《监察法》《公务员法》等规定严肃处理,体现有腐必反、执政为民的方针政策,切实让蒙冤受屈的百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广东省廉江市 李娟)
来源:头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