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0日,苑某强跟我说,有个朋友在交通局上班,可以补办房产证。我把房产证复印件给了苑某强。过了15天,在青县石油红绿灯商务阳光楼下,苑某强和王某峰把一本儿房产证给我,说是从房管局办的。我就信以为真了,给了王某锋800元钱。
2013年8月3日,经李某介绍,申请人用房产证做抵押,向刘某雷借款17万元。当场先扣了一个月的砍头息1.7万元,实际给付15.3万元。过了十天,偿还了刘某雷2.5万元,又过了五天,偿还了1万元;2013年10月25日,再次还了13万元(通过青县建行转账)。这样,申请人先后共还刘某雷16.5万元。
转账后,申请人去刘某雷位于104国道与新华路交口红绿灯西南的手机店拿抵押的房产证,刘某雷、李某等十几人,使用暴力手段推搡恐吓,不让申请人父子离开回家,非法扣留两个多小时,逼迫申请人父子又给刘某雷重新打了一张11万元的欠条儿,然后又逼迫申请人父子给李某打了20万元的所谓担保欠条儿。
此后,刘某雷、李某曾多次带领社会人员连续三四年到申请人家中索要借条上的款项,并在申请人住房墙上、门上和村里大桥,村里电线杆儿上等多处,用黑色大字写上威胁申请人及家人人身安全等索要钱款的内容的标语等,吓得申请人及家人不敢继续在家居住,只好跑到外地打工谋生,至今漂泊在外。
申请人认为,王某峰已经交代了犯罪事实,应予追究。王某峰和苑某强的刑责应予立案;17万元和13万元既没有欠条儿,又没有借条儿,在明显涉嫌敲诈勒索的事实面前,应追究刘某雷、李某的刑责;11万元欠条事实上是2013年10月25日被迫给刘某雷打的,而刘某雷、李某却让欠条上写22号,是什么阴谋?应调查清楚。
综上所述,鉴于王某峰、苑某强、刘某雷、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为此,申述人依法提出控告。2021年1月11日,收到(2021)000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2021年1月12日,申请复议。法制科于2021年2月8日作出决定,维持原决定。为此,申述人反映至市局。一个月后,市局在“沧公刑复核字“(2021)0014号”回复,维持上述决定。
申述人认为,上述认定事实有误,提供的证据没有查清,尤其证人证言,更是没有调查取证。恳请有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给予立案,追究王某峰、苑某强、刘某雷、李某的刑事责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青县 尤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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