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在交警口中彻底消失引质疑
本文摘要: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3月30日,受害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在京秦特大交通事故肇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3月30日,受害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在京秦特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的办理过程中的诸多疑点和涉嫌存在的一些问题。
2019年2月2日,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境内京秦二线发生交通事故。案发当时多车追尾,由于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封闭高速,致使我乘坐的黄某驾驶的车也上了高速。一堆车杂乱无章的停在路上,黄某发现时已晚,急踩刹车造成侧滑,撞上事故车,但我的车最终停住了。10秒后,庞某玮驾车冀J000AI小型陆地巡洋舰客车撞上停在路上我的车,导致我车失控,我车又撞上其它车。车上人全部受重伤。车上人被当时许多村民解救下车。随即我车失火爆炸。
肇事司机庞某玮驾车逃逸事故现场,也在远处停下,没有下车,他家人都下车了。发现我们伤势严重,需就治送医的情况下,趁乱逃跑。后我苦等交警和救护车两个小时才到,导致两个人到医院救治不及时死亡。交通责任认定肇事逃逸者庞某玮全责,黄某主责。
其一,肇事车上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彻底被在交警口中消失了,疑被隐匿。
2019年2月2日,肇事司机庞某玮逃逸。2月2日晚上,通过其它至少5辆事故车上的行车记录仪22段录像,找到肇事车辆的车主孙某建,得知肇事逃逸司机庞某玮,通知庞某玮到玉田县交警大队。2月3日上午9点多,庞某玮到交警大队。办案交警给庞某玮做笔录。询问车上是否有行车记录仪,庞某玮说:有,不会用,没有找到开关,没插电。当时办案交警卸载了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发现内存卡为空的(实则庞某玮疑格式化了行车记录仪内存卡,销毁了证据)。办案交警没有封存行车记录仪内存卡,恢复数据做鉴定,就把内存卡还给庞某玮。
2020年6月,我发现庞某玮开的陆巡车上有行车记录仪,并且是隐藏式的摄像头,车辆启动时自动开机摄像、自动保存(高级豪车配的行车记录仪24小时实时监控,随时摄像保存)。经向IT技术人员求证,被格式化的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可以恢复数据。我向法院申请要求调取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并且恢复数据。叶法官说法院没权利让庞某玮交行车记录仪,让找交警。我找到交警大队张某某,他说:庞某玮说不会用行车记录仪,没有数据。我说:为什么不封存,拿去恢复数据鉴定。他说他又不是专业办案人员。我说现在发现也不晚呀。他说你得找出他应该会用行车记录仪的证据。我说不存在会不会用的问题,隐藏式行车记录仪车辆启动时自动开机摄像、自动保存。他又说你得找出他破坏证据的证据,还得找出他应该会用行车记录仪的证据。
2020年12月开庭,检察官询问庞某玮车上是否有行车记录仪?庞某玮说:有,但没有找到开关,不会用行车记录仪。我问庞某玮为什么法院传唤庞某玮交行车记录仪,庞某玮不交行车记录仪。庞某玮说:没接到法院的通知,不知道要交行车记录仪。并且当时交警没有还行车记录仪内存卡。
2021年1月18日,交警大队张某某说,有充分证据证明行车记录仪内存卡不在交警大队;2021年2月22日,叶法官写补充侦查提纲,原文如下:庞某玮说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在交警大队,请说明情况。张某某说,自己严格按照提纲侦查。
2021年3月22日,张某某对行车记录仪内存卡进行答复。他拿出两张黑白打印的照片,一张是车辆内室的照片,一张是从车头照的车外观的照片。他说:我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时车上根本就没装行车记录仪,你看车里没有绑行车记录仪的线。我说:谁还外露绑一捆线呀?交警又拿一个后视镜带一个探头的行车记录仪让我看。我说:这个行车记录仪装在车上,即使拍照也照不到呀,怎么证明当时没有行车记录仪呢?况且庞某玮和孙某建都承认有行车记录仪的。
张某某说:“我找过孙某建和庞某伟做笔录了。庞某玮说了内存卡被当时办案民警卸载了。张某某对庞某玮说你记错了,当时车上没有装行车记录仪,更没有内存卡。交警大队根本没有庞某玮指认的那个办案交警的存在。”
我说:您当初也说有行车记录仪,就是没有数据的呀?
张某某说:那么多行车记录仪内存卡放在一起,我记错了,没有庞某玮的(2月2日收缴别人的行车记录仪下载数据,2月3日收缴庞某玮的下载数据,怎么会混了、记错了呢?况且庞某玮也是通过2月2日的录像找到的。事故当天的车辆全部扣押,行车记录仪当场就给卸载了。办案过程录口供过程全部都有录音录像)。庞某玮车上到底有没有行车记录仪,办案过程,口供也都是有录音录像的。
我又发现两张照片形迹可疑,说:这两张照片没有时间,不能证明是当时的照片。张某某说:可以有时间的。电脑里有,你可以拷走。我要拿U盘拷走时,他说不是给你的。情绪突然激动,不给看,不给拷走。
张某某说交警大队已经对庞某玮肇事逃逸做了认定,多一个行车记录仪少一个没有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庞某玮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含糊。他亲口对我说:一事故两车,最终的结果就是疑案从无,不信你看着。
两张没有日期、没有地点和没拍摄人、没有写明用途出处的照片。记录肇事过程的关键证据,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就以记错了,没有出现过的由头,在交警口中轻而易举地彻底消失了,准确地说从来没有出现过。
其二,我没有谅解任何人,肇事者却被取保候审。
黄某主责和庞某玮全责,却没有赔偿我一分钱。我没有谅解任何人。但是,很奇怪的是,2019年4月4日黄某和庞某玮却被取保候审。
2021年3月22日,张某某对着我,针对网上报道关于黄某和庞某玮为什么取保做出解释。因为黄某和我是夫妻关系,没有我的谅解书可以给他取保。并且取保不用我知道,事实上我也不知道。给庞某玮取保,是因为黄某谅解了庞某玮。他认为黄某可以代表我,所以给庞某玮取保。黄某签署的协议在卷宗可以找到原文是:黄某同意签谅解书放弃追究甲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另行出具谅解书。签署谅解书人员仅为黄某(协议在卷宗里,也可以找黄某对质)。黄某代表不了我,即便有材料黄某能代表我,但黄某也明确写了没有代表我。
黄某系受了某人的诱导哄骗谅解了庞某玮。黄某说:庞某玮罪轻黄某罪也轻。但是本案中,庞某玮和黄某均是侵权人,造成两人死亡均有重大刑事责任,二人均想免刑,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他们之间的互相谅解在法律上没有意义。
而庞某玮在得到保释后,趁机卖掉自己居住地的房产43万元,涉嫌恶意转移财产。
其三,威胁恐吓受害人致补录口供不能顺利进行,没有如实全面的记录口供。
2019年12月4日,在检察院得到允许要求坐在车上的三个还活着的人去交警大队补录口供。我和张某某大概用时2个多小时,一个字节一个字节,一帧一帧订对几秒钟的事故发生过程。张某某并没有按我们两个订对的过程记录口供。他只提出几个问题,让我做答。
在记录过程中,张某某不知何原因有三次突然暴怒,拍桌子瞪眼,吓得我两腿发软,心突突直跳,受了极大刺激。最后一次大约天快黑的时候,他指着一本卷宗说:这个是你说的吗?我让他念一下。说:是的。他拍着桌子瞪眼说你为什么要翻供?之前就有两次,说着说着就翻脸。我说我是受害者,况且是在之前口供的基础上又补录了几秒的细节。他指着房顶说:我这里有监控(屋里还有一个别人)。我说我们两个的谈话你最好录音。他突然从位子上站起来,争执突然升级。我强装镇定,借口上了一趟厕所。等我再回去的时候,张某某说:还有别的要说的吗?当时被吓得脑子一片空白,一直是懵圈的状态。后来他说就先到这儿。受了刺激的我,当时都不知道是怎么走出交警大队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此案办理过程中涉嫌存在包庇隐匿证据,袒护肇事逃逸者庞某玮,违规给肇事逃逸者办理取保候审等问题,这严重损害受害人家属伸张正义。
来源:头条资讯
肇事司机庞某玮驾车逃逸事故现场,也在远处停下,没有下车,他家人都下车了。发现我们伤势严重,需就治送医的情况下,趁乱逃跑。后我苦等交警和救护车两个小时才到,导致两个人到医院救治不及时死亡。交通责任认定肇事逃逸者庞某玮全责,黄某主责。
2019年2月2日,肇事司机庞某玮逃逸。2月2日晚上,通过其它至少5辆事故车上的行车记录仪22段录像,找到肇事车辆的车主孙某建,得知肇事逃逸司机庞某玮,通知庞某玮到玉田县交警大队。2月3日上午9点多,庞某玮到交警大队。办案交警给庞某玮做笔录。询问车上是否有行车记录仪,庞某玮说:有,不会用,没有找到开关,没插电。当时办案交警卸载了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发现内存卡为空的(实则庞某玮疑格式化了行车记录仪内存卡,销毁了证据)。办案交警没有封存行车记录仪内存卡,恢复数据做鉴定,就把内存卡还给庞某玮。
2020年6月,我发现庞某玮开的陆巡车上有行车记录仪,并且是隐藏式的摄像头,车辆启动时自动开机摄像、自动保存(高级豪车配的行车记录仪24小时实时监控,随时摄像保存)。经向IT技术人员求证,被格式化的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可以恢复数据。我向法院申请要求调取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并且恢复数据。叶法官说法院没权利让庞某玮交行车记录仪,让找交警。我找到交警大队张某某,他说:庞某玮说不会用行车记录仪,没有数据。我说:为什么不封存,拿去恢复数据鉴定。他说他又不是专业办案人员。我说现在发现也不晚呀。他说你得找出他应该会用行车记录仪的证据。我说不存在会不会用的问题,隐藏式行车记录仪车辆启动时自动开机摄像、自动保存。他又说你得找出他破坏证据的证据,还得找出他应该会用行车记录仪的证据。
2020年12月开庭,检察官询问庞某玮车上是否有行车记录仪?庞某玮说:有,但没有找到开关,不会用行车记录仪。我问庞某玮为什么法院传唤庞某玮交行车记录仪,庞某玮不交行车记录仪。庞某玮说:没接到法院的通知,不知道要交行车记录仪。并且当时交警没有还行车记录仪内存卡。
2021年1月18日,交警大队张某某说,有充分证据证明行车记录仪内存卡不在交警大队;2021年2月22日,叶法官写补充侦查提纲,原文如下:庞某玮说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在交警大队,请说明情况。张某某说,自己严格按照提纲侦查。
2021年3月22日,张某某对行车记录仪内存卡进行答复。他拿出两张黑白打印的照片,一张是车辆内室的照片,一张是从车头照的车外观的照片。他说:我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时车上根本就没装行车记录仪,你看车里没有绑行车记录仪的线。我说:谁还外露绑一捆线呀?交警又拿一个后视镜带一个探头的行车记录仪让我看。我说:这个行车记录仪装在车上,即使拍照也照不到呀,怎么证明当时没有行车记录仪呢?况且庞某玮和孙某建都承认有行车记录仪的。
张某某说:“我找过孙某建和庞某伟做笔录了。庞某玮说了内存卡被当时办案民警卸载了。张某某对庞某玮说你记错了,当时车上没有装行车记录仪,更没有内存卡。交警大队根本没有庞某玮指认的那个办案交警的存在。”
我说:您当初也说有行车记录仪,就是没有数据的呀?
张某某说:那么多行车记录仪内存卡放在一起,我记错了,没有庞某玮的(2月2日收缴别人的行车记录仪下载数据,2月3日收缴庞某玮的下载数据,怎么会混了、记错了呢?况且庞某玮也是通过2月2日的录像找到的。事故当天的车辆全部扣押,行车记录仪当场就给卸载了。办案过程录口供过程全部都有录音录像)。庞某玮车上到底有没有行车记录仪,办案过程,口供也都是有录音录像的。
我又发现两张照片形迹可疑,说:这两张照片没有时间,不能证明是当时的照片。张某某说:可以有时间的。电脑里有,你可以拷走。我要拿U盘拷走时,他说不是给你的。情绪突然激动,不给看,不给拷走。
张某某说交警大队已经对庞某玮肇事逃逸做了认定,多一个行车记录仪少一个没有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庞某玮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含糊。他亲口对我说:一事故两车,最终的结果就是疑案从无,不信你看着。
两张没有日期、没有地点和没拍摄人、没有写明用途出处的照片。记录肇事过程的关键证据,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就以记错了,没有出现过的由头,在交警口中轻而易举地彻底消失了,准确地说从来没有出现过。
其二,我没有谅解任何人,肇事者却被取保候审。
黄某主责和庞某玮全责,却没有赔偿我一分钱。我没有谅解任何人。但是,很奇怪的是,2019年4月4日黄某和庞某玮却被取保候审。
2021年3月22日,张某某对着我,针对网上报道关于黄某和庞某玮为什么取保做出解释。因为黄某和我是夫妻关系,没有我的谅解书可以给他取保。并且取保不用我知道,事实上我也不知道。给庞某玮取保,是因为黄某谅解了庞某玮。他认为黄某可以代表我,所以给庞某玮取保。黄某签署的协议在卷宗可以找到原文是:黄某同意签谅解书放弃追究甲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另行出具谅解书。签署谅解书人员仅为黄某(协议在卷宗里,也可以找黄某对质)。黄某代表不了我,即便有材料黄某能代表我,但黄某也明确写了没有代表我。
黄某系受了某人的诱导哄骗谅解了庞某玮。黄某说:庞某玮罪轻黄某罪也轻。但是本案中,庞某玮和黄某均是侵权人,造成两人死亡均有重大刑事责任,二人均想免刑,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他们之间的互相谅解在法律上没有意义。
而庞某玮在得到保释后,趁机卖掉自己居住地的房产43万元,涉嫌恶意转移财产。
其三,威胁恐吓受害人致补录口供不能顺利进行,没有如实全面的记录口供。
2019年12月4日,在检察院得到允许要求坐在车上的三个还活着的人去交警大队补录口供。我和张某某大概用时2个多小时,一个字节一个字节,一帧一帧订对几秒钟的事故发生过程。张某某并没有按我们两个订对的过程记录口供。他只提出几个问题,让我做答。
在记录过程中,张某某不知何原因有三次突然暴怒,拍桌子瞪眼,吓得我两腿发软,心突突直跳,受了极大刺激。最后一次大约天快黑的时候,他指着一本卷宗说:这个是你说的吗?我让他念一下。说:是的。他拍着桌子瞪眼说你为什么要翻供?之前就有两次,说着说着就翻脸。我说我是受害者,况且是在之前口供的基础上又补录了几秒的细节。他指着房顶说:我这里有监控(屋里还有一个别人)。我说我们两个的谈话你最好录音。他突然从位子上站起来,争执突然升级。我强装镇定,借口上了一趟厕所。等我再回去的时候,张某某说:还有别的要说的吗?当时被吓得脑子一片空白,一直是懵圈的状态。后来他说就先到这儿。受了刺激的我,当时都不知道是怎么走出交警大队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此案办理过程中涉嫌存在包庇隐匿证据,袒护肇事逃逸者庞某玮,违规给肇事逃逸者办理取保候审等问题,这严重损害受害人家属伸张正义。
来源:头条资讯
<<上一篇:一场交通肇事逃逸案及多方勾联天衣无缝的阴谋
下一篇:同一案件优先权判决不同引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