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好意为朋友担保 不料被骗成了借款人
本文摘要:碍于情面为朋友借款签字担保,不料担保人却被骗成为借款人,更是在多年之后被要求承担巨额的借款本息。家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朱坊乡新兴村蕉坑组的刘清华为此事被牵涉进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虽几经诉讼,仍未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

碍于情面为朋友借款签字担保,不料“担保人”却被骗成为“借款人”,更是在多年之后被要求承担巨额的借款本息。家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朱坊乡新兴村蕉坑组的刘清华为此事被牵涉进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虽几经诉讼,仍未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刘清华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刘清华,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朱坊乡新兴村蕉坑组。就本人因为朋友借款签字担保,而被牵涉进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之事,陈述如下:

2014年11月8日,本人因朋友钟某资金周转需要,被要求在一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郭某手中替朋友担保一笔借款。碍于多年感情,无奈不得不替朋友钟某担保。但因心中有一股怨气在,加之自己也有事情,便在朋友钟某以及放贷人员郭某在场的情况下,丢下自己的银行卡草草签字走人。朋友钟某承诺该款刘清华只是担保,期限内其会还清,之后便问清楚银行卡密码后将刘清华的银行卡拿走。刘清华之后也一直再未过问此事。

直至2020年5月,刘清华得到当地区法院的通知被卢某起诉要求归还借款需要前往法院领取相关材料时才发现,当时朋友钟某所谓的替其担保却稀里糊涂的变成了刘清华借款由朋友钟某担保。刘清华当时就懵了,找到朋友钟某才被告知,其在该放贷人员郭某处已经有一笔贷款,故只能以刘清华的名义借款,而且当日在场的所谓的放贷人员郭某也并非该笔借款的出借人,其只是介绍人,真正的出借人叫卢某,也就是该案件的原告。刘清华瞬间感觉自己被朋友钟某以及放贷人员郭某骗了,说好的担保人变成了借款人,但是所谓的借款自己却未使用过,而且所谓的出借人卢某自己更是是男是女都不知道,现在却被要求承担巨额的借款本息共计60多万元,实乃是无妄之灾。

后便聘请律师应诉,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一、自己并非实际借款人,乃是被朋友钟某欺骗;二、当时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14年12月7日15时之前,自己从来未见过出借人卢某,更一直均以为自己乃是担保人,到起诉时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三、卢某系长期从事非法放贷业务的不法人员。我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可以明显看出不但同一日多次向他人转账,而且全部都是转账给他人,没有一笔进账。更加奇怪的是,所有的转账均不是整数,明显是扣除“砍头”利息后转账给他人的放贷业务,而且借条中不但约定了还款日期,更是连还款的具体时刻均明确标注,足以证明卢某双系长期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其非法放贷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朋友钟某出庭也证实该款的实际使用人乃是其自己,与刘清华无关,刘清华根本上就没有见过出借人卢某,而且其自2016年农历年后便前往了外地经商,之后一直便未见过借款介绍人郭某。

后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出具借款之后至借款到期后,原告卢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依法驳回了原告卢某的诉讼请求。后出借人卢某得知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的消息后,先是迟迟不去法院领取法院的法律文书,更是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向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甚至申请了前述的借款介绍人郭某出庭作证,证实郭某乃是卢某的代理人,其全权每年向担保人钟某催收借款,故法院认定该笔借款未过诉讼时效,判决刘清华偿还卢某借款本金及巨额利息。收到判决书后刘清华懵了,完全子虚乌有的事情居然会被法院采纳,一名长期从事非法放贷业务的郭某堂而皇之的变成了证人,其证言完全被法院采纳,令人感到不可思议。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恳请有关部门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理清事实真相,依法公正处理,既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又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赣州市 刘清华)

来源:晨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