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招标代理不按国家招投标法公开透明,有直接指定中标单位嫌疑。既然没有主管部门监管,公开招标意义在哪里,还有单位敢去参与公开招标活动么?”近日,参与广东汕头超声印制板(三厂)有限公司项目招标的某企业负责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按照评分要求,中标单位业绩要求达不到,价格又高,所以招标代理公司不敢公开透明。这涉嫌违反我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损害了其它竞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2021年10月,汕头超声印制板(三厂)有限公司新型特种印制电路板产业化(一期)建设项目电力配电系统工程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招标项目编号:HS21QY093(A)。招标代理公司为广东泓石科技有限公司。10月8日公开招标,11月8日截标。11月10日公示,中标两家中标候选单位,第一是广东永某电业发展有限公司(3706万元),第二是广东广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498万元)。11月25日,公示中标单位为广东永某电业发展有限公司(3706万元)。
作为招标代理公司,广东泓石科技有限公司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交过质疑文件,要求招标代理公司公开两家中标候选人及投标单位评分及得分明细,招标代理公司不给予公示,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为由驳回。
本次公开招标共有28家单位,招标概算价为3900万元。投标单位中,最低报价2900多万元,最高报价3898万元。第一中标候选人(3706万元)和第二中标候选人(3498万元)都为相对小规模企业,如严格按招标文件评分表要求,绝对得不到高分。
值得怀疑的是,本项目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公司就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评标,不敢公示各投标单位评标情况。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之后,找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未获受理。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不受理原因是,本项目属国有企业自主招标,不在监管范围内。
公开招标的国有企业项目,按我国《招标投标法》要求公开中标人和投标单位评分细则,就是怎么评出来的中标候选人。如果招标代理公司不公开相关评分细则,直接推选中标候选人,属于指定中标厂家行为,理应主管部门监管及介入复核评标细则。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恳请有关部门对此予以高度关注,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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